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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细则(试行)

1、凡我校公派出国(境)期限在半年以上(含半年)从事进修讲学、攻读学位、合作研究、技术开发、学术
   交流的在册教职工,统称为出国留学人员.根据“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工作方针,
   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和长远的出国(境)派遣规
   划,将那些有志于教育事业、素质较高、外语好、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纳入培养计划,
   做到有计划按需派遣;


2、申请国家资助公派出国留学,须经申请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外事分管领导署意见后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自
   行申请并被录取者,不纳入学校公派计划,如果学校同意其出国留学,则由学校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因
   私出国手续;


3、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公派出国的留学人员按“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依法管理并与学校签订出国
   留学协议书。凡占用学校住房者(含已购买学校住房),按学校房管规定办理;


4、出国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从出国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按期回国自报到上班的
   第二个月起恢复其工资。岗位津贴根据重新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重新确定,并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发
   放。出国期间停发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回国后不再补发;


5、非攻读学位留学人员,岗位津贴从出国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前六个月工资照发,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国内工
   资。按期回国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恢复其工资,并补发出国期间停发工资的前三项,即等级工资、工
   改工资和职务津贴。岗位津贴重新确定,并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发放;


6、出国时间一年以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在学校工作不得少于2年,出国时间一年以上的不得少于3年。在
   此期间不应申请解除聘用合同或一般不再长期出国。否则,未完成的服务期限按违约处理,交纳违约金后,
   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7、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一律不得延期和改变身份。其它方式国家资助的延期,按资助项
   目规定执行。未经批准违约延期者,属滞留不归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8、赴国外留学、科研、讲学、研修、工作、培训等项目,无论以何种形式获得国外资助,凡是学校事业编制
   在职人员以单位公派身份派出的,均执行本管理办法;


9、通过学校以各种渠道联系的派出,凡属校际交流项目的派出人员,均参照上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执行。凡根据校际交流双方互惠互利交换项目的派出人员,应向学校缴纳一定费用或国外的部分收入(其
   数额视双方协议条款、国外资助等情况而定),作为该项目的交流运行费用。此类留学人员在出国期间如
   确需延期,应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和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附有对方邀请信(应含延期任务、期限、
   费用等内容)。经学校批准的延期留学人员,其工资从第七个月开始及延期期间的工资停发,回国后不再
   补发。另外,留学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批准期限,但出访期间不得请
   转往第三国留学或工作。凡申请延期未被批准而未按规定期限回国或未申请延期而自行延期未归的留学人
   员属滞留不归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10、非校际交流项目,即基层单位或个人对外联系并获得资助者,由各单位或部门根据本单位或部门师资培
    训和进修计划签署具体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纳入单位公派。此类留学人员的管
    理参照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执行,其出国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岗位津贴从出国的第二个月停
    发,前6个月工资照发,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国内工资。按期回国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将恢复其工资。
    岗位津贴重新确定并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发放。停发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再补发。


13、由本科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由硕士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他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限一般为一年,个别特殊情
    况最长不超过一年半。凡申请豁免者,均按国家现行管理规定办理。


1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申请,应先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签署意见,经学校人事处审核,并报外事处请示学校
    领导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被录取后的相关手续由学校外事处·港澳台办协助办理。国家公派
    留学人员在离境前必须将离境具体时间通知人事处和外事处·港澳台办。


15、单位公派出国(境),由学校外事处·港澳台办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所需资料及程序见外事处·港
    澳台办发布的《广东海洋大学因公出国(境)须知》,手续办理请仔细阅读《广东海洋大学因公出
    国(境)办事程序》,并遵照执行。


16、出国人员工资的停发或恢复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执行。岗位津贴的恢复由所在单位或部门通知人事处执
    行。


17、出国人员的住房手续由学校房管科办理。


18、因公长期赴港、澳、台地区讲学、进修、攻读学位等参照此规定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外事处·港澳台办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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