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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境内)对外交流管理规定(试行)

    境内对外交流,泛指学校在境内开展、为期在3个月以内(不含3个月)的对国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工作。为了规范学校境内对外交流工作的管理,提高交流效益,促进学校国际交流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海洋大学(境内)对外交流管理规定》。

一、 交流类别

    根据组织与管理权限、经费开支来源和接待规格要求,将学校境内对外交流工作分为两类:校级交流和二级单位交流。校级交流的项目申报、组织安排和接待管理由外事处·港澳台具体负责;二级单位交流的项目申报、组织安排和接待管理由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外事处·港澳台提供指导、协调和协助。

二、校级交流对象和范围

  1. 学校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
  2. 学校接受国(境)外人士顺访我校;
  3. 学校邀请和接受国境外专家来校讲学;
  4. 国家、省、市外事部门组织国境外人士来校参观考察;
  5. 国家、省、市外事主管部门来校调研、指导和检查工作;
  6. 兄弟院校外事部门来校考察;
  7. 交流合作项目洽谈,项目包括学生交流项目、教师交流项目、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等。

三、二级单位交流对象和范围

  1. 邀请国(境)外专家来校讲学;
  2. 接受国境外专家来校讲学或顺访;
  3. 二级单位交流合作项目洽谈,包括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等;
  4. 邀请、接受国(境)外专家来校联合培养等。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

  1. 学校境内对外交流活动,均以项目形式进行申报,履行审批手续,归口外事处·港澳台办统一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审批、管理与实施,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
  2. 校级交流由外事处·港澳台办组织申报,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境内对外交流项目审批表》,报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批。获批后,外事处·港澳台办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于获批后对外发出邀请函或接受函。
  3. 二级单位交流由各二级单位组织申请,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境内对外交流项目审批表》,如果仅动用本单位经费,则直接递交外事处·港澳台办核批,再报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如果申请学校专项(动用申请到的专项资助经费),则相应地报有关校领导、科研处领导和研究生处领导签署意见,落实经费,报外事处·港澳台办核批,再报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批。获批后由外事处·港澳台办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于获批后对外发出邀请函或接受函(函件由邀请或接受单位起草)。
  4. 原则上,二级单位交流项目的申报,须提前2个月进行,以便如期实施交流工作。外事处·港澳台办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批复。
  5. 二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申报校级交流项目,经外事处·港澳台办核批后,再报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后,由外事处·港澳台办负责主持和管理,申请单位参与项目实施。

五、接待计划

  1. 二级单位交流项目立项后,负责单位向外事处·港澳台办递交《广东海洋大学国(境)外来访接待信息表》,明确接待规格、接待标准、接待计划与安排、接待礼仪等事项。
  2. 校级接待,由外事处·港澳台办根据来访者的级别和重要性制定相应接待计划,安排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具体活动安排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支持协助时,各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每一次接待工作。
  3. 二级单位接待,由各单位制定相应接待计划,外事处·港澳台办指导、协助和督促邀请单位做好活动安排与接待工作;如果需要校领导出面会见,邀请单位须提前1周报告外事处·港澳台办,以便做好安排。

六、接待规格及标准

  1. 会见与宴请:校级接待:由上级部门安排或学校邀请的国(境)外大学副校长及以上级别的代表团、国际知名人士、著名学者、杰出校友或我校名誉教授等来访,可安排校长或副校长会见及校级宴请1-2次;院长、系主任级别或我校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来访,可安排副校长会见及校级宴请1次;其他来宾,原则上不安排校领导出面会见和校级宴请。二级单位接待参照执行。
  2. 旅费、膳食与住宿:校级接待,由外事处·港澳台办从外事接待经费中开支来宾在校访问、工作期间的食宿费用;原则上,国际旅费由来宾负担(视具体情况确定),国内旅费有我校负担;二级单位接待,原则上由二级单位负责来宾在校访问、工作期间的食宿费用及国内旅费(国际旅费由来宾自理),必要时可请示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划拨专项经费。
  3. 参观、游览:原则上,游览活动以安排校内参观为主;访问在一周以内的,可安排市内参观活动1次;工作在一周以上的,可安排市内、市郊参观、旅游活动1次;赴市外其它地方参观、旅游,原则上不予资助;如果的确需要,须请示外事处·港澳台办报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批。
  4. 来宾日常伙食标准:每人每天80元。
  5. 宴请标准:普通接待500-800元/每桌;校级宴请视具体情况确定。
  6. 住房标准:副校长以上级别及重要来宾可安排320元以内的套房,其他来宾安排180元以内的标准间。
  7. 来宾自理费用:在校期间的意外保险、健康保险、医药、保健、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自理。
  8. 赠送礼品:均可赠送体现学校特色和标志的纪念品一份;重要来宾可赠送价值不超过250元的礼品1份

七、接待分工与管理

  1. 校级接待:由外事处·港澳台办负责策划、组织和管理,有关部门协助,具体分工如下:
    1-1、外事处·港澳台办负责国(境)外重要来宾和代表团的接待工作,包括机场迎送、安排食宿、用车、校领导会见、宴请、参观游览和陪同等。
    1-2、校办按接待程序具体负责会见场所布置、领导会见安排、条幅制作、车辆安排、摄像、拍照及校内参观安排等,相关院系具体负责专家学者的学术活动安排,包括讲座题目与内容审定,组织教师、学生听讲,与专家学者交流座谈,记录与总结报告等。
    1-3、外事处·港澳台办负责撰写宣传报道和总结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国(境)外来访登记备案表》,递交保卫处1份。
  2. 二级单位接待:接待活动由各单位自行安排;需要时,外事处·港澳台办和校长办公室予以协助。各单位必须在接待工作结束后,及时写出宣传报道和总结报告,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国(境)外来访登记备案表》,递交外事处·港澳台办和保卫处各1份,并于1周内递交来宾在校活动的有关资料(含照片、宣传材料、协议、备忘录等)。

八、接待原则

   在接待国(境)外来宾的过程中,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安排好来宾的食宿、交通、交流活动及工作日程;接待人员应根据外事接待管理规定,做到遵守纪律、内外有别、热情周到、保证安全、讲求效益;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凡涉及重大外交原则,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外事处·港澳台办汇报,以便及时处理,防止不良涉外事件发生。

九、财务核销及其它

  1. 交流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到外事处·港澳台办复核所需表格、材料的递交情况,办理接待费用核销手续。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学校外事处·港澳台办。

广东海洋大学外事处·港澳台办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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