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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外专字[1996]015号

关于下发《〈外国专家证〉管理 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市引进办、市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专家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外国专家证〉管理和使用办法》,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外国专家证》管理和使用办法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外国专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省《外国专家证》管理和使用办法。

  1. 《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广东省境内《外国专家证》(经济类专家及非教育系统的文教类专家)的编号、签发工作。各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可到省外国专家局领取经编号后的《外国专家证》,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发证工作,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二次将发放情况上报省外国专家局。省直单位可直接到省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
  2. 《外国专家证》适用于下列范围:
    1、随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聘来我省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来华执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多边、双边援助项目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3、根据我国经济建设需要,使用国家和地方引智专项经费或国有企业自筹经费聘请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4、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专家(详见外专发[1996]176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5、应聘来我省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等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3. 聘用外国专家的单位,如在专家入境前已办理过“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且专家已取得职业(Z)签证,在专家入境后15天内,凭专家的有效护照、聘请单位的证明到所在市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或直接到省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如在专家入境前未办理职业(Z)签证,聘用单位凭专家有效护照、专家的资历(学历)证明、聘用合同、单位证明等材料为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凭《外国专家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职业(Z)签证。
  4. 《外国专家证》系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身份证件。来粤工作的外国专家凭《外国专家证》及有关材料在入境后30天内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手续,无需另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5. 《外国专家证》的一次签发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聘请的专家,可到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的,其《外国专家证》自行失效。
  6. 外国专家在我境内转换工作单位须交回《外国专家证》,新聘用单位应为其重新办理《外国专家证》,或做注销标记。
  7. 各单位聘用的来自香港、澳门地区及台湾省,符合上述外国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的人员,另行颁发《港澳台专家证》,参照本办法精神进行管理。
  8. 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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