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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外国专家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外国专家系指由我校聘请承担外国语言及其它专业课教学工作且聘期在3个月以上的语言类和专业类外国专家,简称语言专家和非语言专家。为了规范学校外国专家工作管理,确保被聘专家能够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外国专家的聘用效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满足学校国际化、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特制定《广东海洋大学外国专家工作管理规定》。根据需要,从港澳台地区聘请的非语言文教专家的聘请与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一、聘用原则

  1. 学校外国专家的聘请和使用应坚持“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效益”的原则,做到有利于加强我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我校的教学、教研和管理水平;
  2. 专家的聘用必须围绕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一切从实际需要出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保证急需,提高聘用效益。主要聘用范围包括:外语学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涉外专业、研究生教育、师资培训、薄弱专业和新型课程等,系统解决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各种难题,促进我校教育、管理和教学事业的和谐发展;
  3. 语言类专家主要用于外语专业的人才和师资培养,外语培训和公共外语教学,且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遵纪守法;(2)具有相关学科硕士以上学历和学位,(一般教师须具有文科类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持有国际公认的教师资格证,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或其国家的官方语言);(3)外语教学资格证书,(4)2年以上相关教学经历,(5)语言规范、纯正,口齿清楚、伶俐,(6)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
  4. 非语言类专家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建设,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且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遵纪守法,(2)具有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与副教授以上职称,最低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3)专业对口,有真才实学,(4)语言规范、口齿清楚、伶俐,(5)5年以上相关教学或科研经历,(6)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

二、聘请管理

  1. 各院系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向外事处·港澳台办递交《广东海洋大学聘请语言类外国专家申报表》或《广东海洋大学聘请非语言类外国专家申报表》,提交下学年拟聘计划;
  2. 外事处·港澳台办汇总拟聘计划,审核制定学校专家聘请年度执行计划;
  3. 外事处·港澳台办向各院系下达“执行计划”,并会同有关院系通过专家自荐、院系和外事处·港澳台物色、中介机构引荐等多种方式开展选聘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专家联络、专家遴选、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寄发聘用“许可证”、聘请合同和“单位公函”、通知受聘专家办理来华工作签证、健康证明和医疗保险等;
  4. 外事处·港澳台办会同各院系做好专家到校接待、生活安顿、环境熟悉、教学安排、合同签订等;
  5. 外事处·港澳台办在专家到校后30天内办理好专家来华生活、工作所需的各种证件,包括专家证、健康证和居留证等。

三、教学管理

  1. 学院(系)须指定1位院级领导分管专家工作,主持专家管理全面工作;指定1名院(系)办工作人员负责专家工作,具体负责专家工作、生活指导、协助和管理;为每位专家配备1名合作教师,原则上要求合作教师每学期跟班听课10次以上,于学期末向院系递交“合作教师听课记录”。院(系)于学期末向外事处·港澳台办递交“教学与研究合作总结报告”;
  2. 专家上岗前1周内,院 (系)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在外事处·港澳台办协助下,本着宣传交流与友好合作原则,向专家介绍国家法规、政府规定、我国教育方针、学校概况、学校教学管理规定、专家行政管理规定、院系学科发展状况、工作制度与管理规定、有关中国文化和地方习俗等;
  3. 院(系)分管专家工作的领导和负责人应对合作教师的工作予以监督、指导和考核,每学期末将考核结果经外事处·港澳台办审核后以折算成工作量方式记入学期或年终考核,报教务处、人事处核发课时津贴;
  4. 院系专家分管领导和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教学安排、专家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纪律管理、教学研究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英语角活动管理、学术与文化讲座安排及管理等;分管领导和负责人每学期要求组织院系教师对专家进行听课评议5次以上,召集学生座谈会2次以上,组织专家与院系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例会3次以上;分管领导和负责人的工作津贴由院系会同外事处·港澳台办制定发放标准,采用以折算成工作量方式记入学期或年终考核,报教务处、人事处核发课时津贴;
  5. 认真组织专家期中教学检查,于检查结束后2周内将相关的《广东海洋大学语言类专家院系评议表》和《广东海洋大学语言类专家学生评价表》或《广东海洋大学非语言类专家院系评议表》和《广东海洋大学非语言类专家学生评价表》及评价结果递交外事处·港澳台办审核、备案,并将评价结果和处理意见向专家反馈;
  6. 院(系)专家分管领导于学期末向外事处·港澳台办递交《广东海洋大学聘用外国专家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专家工作内容与业绩、聘用效益、管理中的经验与不足、意见与建议等,同时递交“听课记录、学生座谈会记录、教学研究例会记录和合作教师听课记录”;以上材料将作为对相关人员的学期考核、津贴核算以及学校审定院(系)下学年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依据,对工作较差、效益较低的聘用院系,学校将削减或取消其下学年的聘请计划。

四、行政和日常管理

    外国专家的行政和日常管理归口外事处·港澳台办,具体由专家与留学生科负责,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合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 汇总各院(系)申报的拟聘专家年度计划,递交外办领导审核制定学校外国专家年度执行计划;
  2. 根据执行计划制定聘用外国专家年度预算,报财务处审核执行;预算项目包括聘请费用(含通信联络费、国际旅费、国内旅费、中介费、到校接待、食宿费等)、专家公寓生活、工作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证照手续费(含签证、专家证、体检、居留证等)、专家工资、国内文化旅游费、节假日庆祝招待费、欢送宴请与礼品费、专家医疗保险费、相关工作人员电话补贴及加班费等;
  3. 遴选、确定聘请人选,签订合同,专家到校前联络及到校后接待、食宿安排、送所在院系安排工作任务;
  4. 办理工作、生活所需证照,含专家证、健康证、工作签证、居留证和图书证等;
  5. 制作专家工资月报表交财务处办理财务手续,核发工资;
  6. 专家公寓管理,包括设施配备与维修、环境卫生、安全与行为管理(会同保卫处)等;
  7. 专家日常生活指导、帮助、病假、事假、旅游管理等;
  8. 假期和节假日文化旅游组织、指导和管理;
  9. 专家涉外事件及时处理,国家安全及保密管理(会同保卫处);
  10. 续聘专家的申请受理,考核,聘用与续聘手续办理;
  11. 专家考核、奖惩、宣传、解聘、调解、赔偿及相关手续办理;
  12. 专家合同期满离校手续办理,含公寓设施检查、物品清查、证件退还、财务结算、证明与推荐等;
  13. 办理专家增补事宜;
  14. 具体管理依据《广东海洋大学外国专家聘用合同》之相关条款合理执行。

四、后勤管理

  1. 专家住宿由学校统一规划,由外事处·港澳台办集中管理;经济独立核算院(系)和经费在学校核定以外的院(系)所聘用专家的住宿,外事处·港澳台办可以协助安排,相关费用(水电煤气费、市内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家具、家电等设施维修费等)由以上聘用院(系)支付。
  2. 专家公寓(专家楼)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委托指定装潢公司负责装修、维修和维护工作,并由该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业务和设备购置;外事处·港澳台办负责制定计划和方案,经过设备处、后勤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学校划拨经费,装璜公司按合同进行装修或维修;
  3. 专家住房的内部设施,专家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如有意损坏,视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4. 专家所在院(系)负责提供专家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
  5. 专家合同期满离校前,外事处·港澳台办专家与留学生科负责查房、物品损坏或丢失赔偿、收回信箱和住房钥匙等;
  6. 在聘用期内,外事处·港澳台办负责专家往返机场至学校免费迎送各1次,经济独立核算院系由专家所在院系负担往返交通费用;
  7. 专家及其家属办理各种证件,包括居留证、健康证、证照延期等,费用自理。

五、合同管理

    学校对外国专家的常规管理依照《广东海洋大学外国专家聘用合同》严格执行,合同由外事处·港澳台办代表学校同拟聘专家在试用期满正式聘用时签署,院(系)无权直接同外国专家签订合同,但可以根据需要在签订的学校聘用合同下签署补充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熟悉并掌握合同(协议)相关内容,严格按照相关条款执行和管理,不得任意修改和违背合同规定的任何内容。

六、其它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在外事处·港澳台办。

广东海洋大学外事处·港澳台办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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