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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因公护照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因公护照的管理精神,为加强对我校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管理,现制定《广东海洋大学因公护照管理规定》。

  1. 因公护照包括因公普通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2. 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3日内,须将护照证件主页(包含照片和证件号码等信息)的复印件递交外事处·港澳台办备案

  3. 严禁同时使用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办理同一国家或地区签证(签注),严禁同时携带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或旅行。一旦发现,将追究出国(境)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暂停或取消其日后出国(境)因公护照申请资格。

  4.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返校后3天内,必须将因公护照交回外事处·港澳台办,外事处·港澳台办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市外事局统一管理;无正当理由不交回因公护照者,学校将向发照机关汇报,由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1-3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新护照。

  5.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遗失护照,应及时到当地警察部门办理报失手续,并登报声明护照作废,同时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办新证件。回国后,须到外事处·港澳台办递交书面报告,陈述经过,并报省外办备案。

  6. 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外事分管领导,须协助外事处·港澳台办做好因公护照回收管理工作,确保因公护照万无一失。

  7.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外事处·港澳台办。


广东海洋大学外事处·港澳台办
20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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