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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对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本科以上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合作办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有正确的办学宗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对于授予我校相应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的专业应在我校已有学位授予权、教学科研力量较强的学科专业范围内。
- 对于招收中国境内学生并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的专业仅限于主要由外方合作者提供师资、教材、教学保障、中国国内急需而总体办学力量不足的专业,或是符合中国教育事业特定需要的专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办学的专业必须具备其本国政府承认的学位授予资格,并且在该专业的师资、教材、教学设备等方面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具备明显优势,教学效果好,且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的声誉;我校在该专业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或拟开展合作办学的学院在该专业已有较好的基础和办学条件。
第二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 各学院拟开展与本科以上学位授予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首先按申报要求自行审核是否满足合作办学及学位授予的条件,并须与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和外事处·港澳台办进行协商;
- 同意开展合作的项目,应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附件八)七份,并按照《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提交材料清单》(附件九)准备一式七份材料,将上述材料连同电子版同时分送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和外事处·港澳台办
- 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签署意见后,转交外事处·港澳台办会签,并由外事处·港澳台办上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外事处·港澳台办与相关学院各存申请表一份;
- 申报材料一式七份,由外事处·港澳台办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外事处后,再由广东省教育厅外事处上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 被正式批准的合作办学项目,可签订正式协议,并开始运行;
- 本管理办法同样适用于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办学项目。
第四条 申报时间及项目评估
- 申请在中国境内举办授予境外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须在每年的3月20日或9月20日之前,依次向究生处/教务处和外事处·港澳台办提交审批所需相关材料。
- 在第一期项目批准并执行后,拟举办第二期合作,须上报第一期的教学资料,并经全国评估通过后,准予上报;只举办一期的项目,可在项目结束后进行评估。
第五条 其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外事处·港澳台办、研究生处和教务处。
广东海洋大学外事处·港澳台办
2006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