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教务〔2018〕25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
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8年3月19日

 

 

 

广东海洋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放管服有关专业设置和学位审核与质量监督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是指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教育部备案批准设置的专业,在首次有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的当年,经专业申请、学院审查、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发展和学生发展需要及学校办学定位,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了科学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要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符合国家专业质量标准要求,确保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目标的实现。人才培养方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通专融合的理念,促进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素质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将思想品德教育、素质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始终,着力提升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着力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为实现中国梦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能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出全部必修课程,开设的选修课程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开出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总学分不应低于学生毕业应修总学分。

(三)本专业具有稳定的教学队伍。其中,专业带头人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和专业限选课)任课教师不得少于8人。所有课程任课教师符合学校主讲教师和课程任课教师资格要求。专业骨干教师积极开展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承担省部级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和科学研究工作,近3年来取得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发表一定数量高水平论文。

(四)实验室、实习基地设施配套,具备承担本专业主要实验教学和实习教学的能力,达到国家相关专业建设质量标准要求。专业图书资料数量充足,种类较全,能满足教学需要。

(五)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本专业具有完成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和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师资及教学条件。

(六)学校、学院、教学系及专业教学制度健全,教育教学管理责任明确,教学管理规范,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

(七)学校重视教学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有教师、干部培训和进修的政策及制度,确保教师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不断提升。

三、审核与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设置与专业建设规划;

(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

(三)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师教学和学术能力培养;

(四)教学经费投入与教学保障;

(五)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等教学条件建设与利用;

(六)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监控;

(七)教学建设与改革;

(八)人才培养质量;

(九)特色与优势。

具体内容及评估标准详见《广东海洋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

四、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审核专家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审核专家由教务处会同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领导批准。

(二)审核专家小组的成员应具有正高职称,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办事公道正派、学术造诣较深,热爱本科教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依法依规办事,熟悉相关学科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扎实的学科基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或熟悉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教学管理水平,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五、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程序

(一)在第7学期末到第8学期初,所在学院需组织首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认真总结人才培养经验,如实填写并提交《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2)及《广东海洋大学XX年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附件3),撰写专业建设与改革总结报告(专业建设汇报编写提纲见附件4),并向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需于当年3月初完成相关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并于当年3月20日之前向教务处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教务处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在当年4月1日之前组织5-9名专家对该专业是否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意见。教务处根据专家复审意见,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建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当年4月10日之前召开会议,对教务处提交的是否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建议进行审议,形成是否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决议,经过不少于10天的公示,经校长办公会审定,于当年4月底前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教务处收集整理专家对专业建设与改革、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生发展及教学管理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审核评估整改任务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反馈。

六、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结果应用及质量监督

(一)审核结果的产生

学校制定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与质量管理办法,明确审核程序和评估标准。学校按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和教育厅要求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审核。专家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和走访,依据学校公布的办法和标准,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资源与教学条件、人才培养过程、学生发展、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审核,经充分讨论,对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予以表决,形成专家审核结果,专家审核结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报省教育厅备案批准。

(二)审核结果使用

审核结论分为四种: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9个一级指标累计得分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70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者为合格,60分及以上至70分以下者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专家审核结论为“优秀”和“合格”的专业确定为“通过”。专家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结论为“通过”的专业,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校发文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专家审核、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结论为“不通过”的专业,不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校发文责令整改,待次年重新申报。

(三)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质量监督管理

学院依据审核评估反馈意见组织制定专业建设与管理整改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整改方案。专业审核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审核评估整改工作进行验收。专业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分工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质量审核负责。

相关单位(部门)要在学校党政领导下,针对审核评估反馈意见,依据国家和省厅要求及专业质量标准,认真开展建设与管理整改,不断提升专业建设与管理水平。

学校公布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与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公示评审结果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监督。

新增学士学位专业审核结论为“优秀”的,或整改验收为“优秀”的,学校给予奖励;“不合格”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缩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再次审核仍不通过的停止招生。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校教务〔2014〕3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海洋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指标体系

2.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3.广东海洋大学XX年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

4.广东海洋大学XX专业建设汇报(编写提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