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校资产〔2022〕28号
链接:https://wfw.gdou.edu.cn/info/1050/269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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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8〕2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的通知》(粤财资〔2020〕23号)《省属公办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试行办法》(粤教财〔2021〕3号)《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财〔2021〕6号)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各项经费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种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无形资产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调剂使用、确已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获取固定收益的,视同对外出租出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或其他机构(部门)使用的,不属于本规定出租出借范畴。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其他机构(部门)将学校委托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或者联营等名义获取固定收益的,属于本规定出租出借范畴。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产权存在争议的;
(二)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已被列入拆迁规划或上级部门另有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
(三)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四)发布不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商业广告、违规在中小学校园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给中小学师生分发带有商业广告的物品等行为;
(五)其他明文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学校土地、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社会服务事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八条** 学校出租出借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规范透明。
**第九条** 学校出租出借须遵循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做好风险控制与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加强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风险的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租金水平和出租期限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根据资产账面价值、用途等因素分类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出租期满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制订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和指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
(三)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经学校批准的出租出借事项。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科技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集团、图书馆、水生生物博物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称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分别为: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二)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教辅单位(部门)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出租出借事项;
(四)后勤集团负责各后勤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信息资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
(六)水生生物博物馆负责馆藏标本等物品出租出借事项;
(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自身及校有产业、全校各类商铺的出租出借管理及归口负责场地的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
**第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出租人职责,定期向学校报告本归口管理部门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情况,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助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部门)做好本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工作;
(二)负责受理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申报审核;
(三)负责对归口管理范围内已通过审核的出租出借事项形成报批材料,向学校进行申报;
(四)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二)对本单位(部门)拟出租出借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单位部门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附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研究、风险论证、法律审核、党政联席会议或单位部门工作会议形成的相关材料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建立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台账,列明出租出借项目批准部门、批准时间、出租出借时间、租金、合同编号、租户名称等内容。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房地产证,但权属清晰、无争议,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100万以下,且主要为师生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如银行网点、通信基站、便利店、生活超市、肉菜市场、理发店、干洗店、饮水店、文印店、眼镜店、照相馆、手机电脑维修店、书吧、裁缝店、快递服务站、自助服务项目等,由学校自行审批并组织公开招租。
除此外的其他出租出借行为,均必须由学校审批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上述拟出租出借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分割的,可按出租出借部分面积占比测算账面价值,或者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值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出租出借事项应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应就出租出借事项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由学校自行审批并组织公开招租的,应在学校网站等社会公共媒体、以及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告。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招租方式。由学校自行审批并组织公开招租的,必须依据招标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开竞价招租。银行网点、通信基站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且不易采取招标方式招租的,可按规定自行选择招租方式。公开招租原则上以市场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依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进行严格论证,附相关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申报。
申报材料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按照出租出借线上审批操作指南(附件5)进行线上申报填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单位(部门)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书面申请公文,应当说明资产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出借理由、招租规划、学校决策过程、预期经济效益、风险评估等;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或相关证明;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
(四)单位公示截图及结果;
(五)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六)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采用线上办理方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审批及备案均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办理流程如下:
(一)对于按审批权限报送省教育厅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
第一步:申请审批。拟申报出租出借事项经过学校或学校委托授权的职能机构审批同意后,由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进行拟出租出借信息录入及上传出租出借申请材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二步:公开招租及签订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出借申请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打印审批文件,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招租。中标后,按相关规定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须经法律审查程序。
第三步:系统备案。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上传出租出借合同信息进行系统备案,并同步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备案。
(二)对于由学校自行审批并组织公开招租的项目,在学校或学校委托授权的职能机构对出租出借事项审批通过后,由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进行拟出租出借信息录入及上传出租出借申请材料,并在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招租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传学校审批文件和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系统备案并同步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备案。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扣除税费后,通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出租出借收入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统筹使用,因出租出借发生的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出租出借项目按照需要缓缴、减缴、免缴出租出借收益等特殊情况,应当由承租方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按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出租出借事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进行线上报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支专账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依据各自职能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或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五)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有住房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对外出租出借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公办性质的体育场馆,在保障正常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符合条件对社会开放的,不列入出租出借报批事项范畴,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收费。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粤体群〔2008〕28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