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校资产〔2021〕56号
链接:https://wfw.gdou.edu.cn/info/1050/24918.htm
#资产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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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从源头调控仪器设备资源配置,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东海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广东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的大型及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说的全生命周期是指从立项、申购、验收、入账、使用、维保到报废的全过程。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负责全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立项
第五条 立项的主体是具有科研平台的二级单位,立项申请必须符合学科实验室发展方向与建设规划,不接受基于个别科研项目和个人名义的立项申请;个人利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必须纳入所属实验室进行立项购置,个人可以作为仪器设备保管人,但必须遵从开放共享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提交立项申请时,必须参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校内查重,并提交查重结果,包括同类仪器设备台数、分布、年机时数等。非频繁使用或需要多台配套使用且机时数无法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不予立项。
第七条 原则上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共享平台。在提交立项材料时,须提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立项查重及共享承诺书”(见附件1)。
第八条 立项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和二级单位制定的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规划,内容包括共享平台所涵盖的学科、已有和拟建设的实验室,以及实验室建设目标和需要配置的仪器设备等。
第九条 为了发挥平台建设规划的作用,避免临时突击花钱,原则上实行定期立项;上半年4月组织立项论证,从上年11月—当年3月接受立项材料,下半年10月组织立项论证,5月—9月接受立项材料;有特殊需求需要紧急立项的,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特事特办。
第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综合全校立项材料,经过查重整理,依据共享平台建设规划统一组织论证,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提交学校决定是否立项。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十一条 经过立项的拟购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按照学校现有的流程开展购置工作。
第十二条 需要加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在预验收时应将仪器设备直接存放于共享平台,并由共享平台负责人参加预验收工作;有特殊要求不存放共享平台的,按立项时审定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按使用情况,科研仪器设备分为通用、通用但频繁使用和学科专用三类,对于学科专用仪器设备,以及通用但需要频繁使用而不适合共享的仪器设备,可以不共享,但为了仪器设备的考核、查重、统计等,必须在“广东海洋大学大仪共享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接受年度效益考核。
第十四条 在“广东海洋大学大仪共享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的时间为从预验收通过后到办理资产入账前;应加入共享而拒不加入的,主管部门不予验收;不共享和未在共享系统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不提供验收入账材料,且不承担任何延误责任。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保管实行“三防四定”,即防潮、防尘、防震,以及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能随意改变存放场所,确需改变的,应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50万元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一般应放置在分析测试中心,50万元以上的学科专用仪器设备应放置在二级公共平台,50万元以上通用且频繁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确定放置场所。
第十七条 所有仪器设备无论放置于何处,必须有明确的保管人,仪器设备入账时的领用人即是保管人,也是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所购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仪器设备的要求保证存放场所的干燥和防尘,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二)按照保养说明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校准;
(三)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应为使用人提供便利条件,按照预约流程规范处理上机事宜;
(四)确定上机人资格,培养若干具有上机资格的仪器使用人,或建立相关检测团队,并根据需要开展关于仪器使用的业务培训;
(五)按照学校要求开展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填报相关数据和表格;
(六)接受学校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各项检查,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和推诿。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仪器设备保管人,学校有关部门将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拒不履行整改义务的,将通过所在单位或所属实验室变更保管人,且三年内不得申购或领用新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对于通用性共享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应积极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连续两年机时考核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将调拨到分析测试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仪器设备不能带出实验室使用,对属于野外作业的仪器设备或确需外带的一般仪器设备,建议先购买财产毁损保险,并向实验室负责人办理外带手续,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同时要做好外带和使用记录。
第五章 维护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保管单位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尽量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对由于人为原因未能达到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而废弃仪器设备的,三年内不能购置同类仪器设备,确需使用的,只能通过分析测试中心进行申购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整洁和仪器校准是仪器设备保管人的重要责任,在维保期间以外的时间,保管人应保证仪器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故障仪器设备,保管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或上报处理,不及时处理和上报的,按照仪器设备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使用精度达不到要求,或因技术落后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保管单位应书面提出调拨申请,详细注明理由,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调拨。
第二十六条 严把仪器设备报废关,报废仪器设备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集中核验、论证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维保不力、故意或重大过失毁损仪器设备的,按照学校相关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应同时遵循本办法和其他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立项查重及共享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