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差旅费
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财务会计 > 差旅费 > 正文

广东海洋大学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

作者:校财务   时间:2021-12-03   点击数:

广东海洋大学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

校财务〔2021〕13号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学校教职工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8〕13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学校教职工在省域范围内,常驻地[赤坎区、霞山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东海岛、硇洲岛)、坡头区(仅限南调街道、麻斜街道)、麻章区(仅限麻章镇),下同]以外从事的公务活动(包括调研、检查、会议、培训、下乡等)。阳江校区另行规定。

第三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原则上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为主要出行方式。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批准,可选择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方式,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第四条 教职工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选择定额包干方式的,必须履行事前申请报批手续,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由出行人本人签名,并附上出差(会议、培训等)有关文件通知(具体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按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审批报销。出差完成后,凭出差审批表等预约办理报销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外出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公务交通费,是指学校所在地到目的地之间的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用,不包含目的地市内公务交通费用,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以适度补偿为原则,通过综合参照公共交通市场价格确定,实行按人次(含来回程),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 公务出差一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以距离最远目的地适用定额包干标准。

第八条 通过公务用车(含本校、外单位公务用车和租赁车辆)保障出行的,或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不属于省内城市间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范围。公务出行采取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凡凭票据报销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的(含报销部分路段交通费),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补贴。

第九条 经批准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定额包干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假期顺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定额包干费用及出差补助原则上应发放给各出差当事人。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对出差定额包干费用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严禁以定额包干方式变相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粤桂琼辖区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务〔201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海洋大学出差审批表

     2.广东海洋大学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


财务大厅:0662-2162093

地      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罗琴路1号

Copyright ©版权所有:广东海洋大学阳江校区资产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