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2024〕25号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4年6月24日
广东海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单位(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主要指外单位来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学术交流、检查指导、合作商洽、请示汇报、应邀来访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分级分类承办公务接待任务机制。党政办公室与其他二级单位、接待保障单位共同协作,分级分类承办公务接待任务。公务接待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具体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准确衔接。
第五条来访的上级机关、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领导,以及受学校邀请参加各类公务活动的知名学者、杰出校友等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接待。其他为了调研考察学校专项工作或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工作的来访对象,由对口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承办接待任务,做好接待安排,必要时党政办公室可予以协助,副厅级以上(含院士)领导来校的,有关单位(部门)应提前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党政办公室根据接待对象和来访内容,协调有关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共同参与。
第六条教育部副司长(含)以上领导带队组织或参加的来校检查、调研、考察,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等公务活动的,要提前将公务接待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办公室。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各单位(部门)安排公务活动前,应当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等一并报相关负责人。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学校安排的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二级单位(部门)或科研项目业务接待由接待单位(部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九条严格控制接待范围,禁止超标准接待。应邀来校交流访问、指导工作、商洽合作及学术交流活动等的人员,其相关邀请函件经接待牵头部门负责人或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牵头单位(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为:一类标准早餐每人70元, 正餐每人480元;二类标准早餐每人60元,正餐每人380元;三类标准早餐每人50元,正餐每人280元;四类标准早餐每人40元,正餐每人180元。原则上以职级最高的领导确定用餐标准。接待用餐标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其中:一类指国家级领导(含离退休领导);二类指省部级领导(含院士);三类指厅局级领导(含正高级职称人员);四类指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有预算安排的横向科研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接待场所条件和用餐人数合理安排自助餐或围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饭堂,如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就餐点用餐,应在接待审批表中明确。接待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需要安排住宿的,可以协助安排在学校招待所或校外协议宾馆,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可由学校接待牵头部门按照学校差旅管理规定有关标准执行。接待牵头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摆放鲜花和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或其他重要来宾,根据需要安排接送站,其他客人一般不安排接送,接送车辆由牵头接待的部门负责安排,应当尽量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公务活动结束后,牵头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公务接待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由接待单位(部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该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审批件、邀请函)、审批表和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同一公务活动接待费用需一次性报销,不得拆分多次报销。
第十五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不得超规格、超标准,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使用迎送标语,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项目控制,单独列示。
第十八条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实行问责机制。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分工负责,加强日常审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费随学校年度预决算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因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需要,接待来访外宾、港澳台有关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包含以下附件《广东海洋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广东海洋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第二十三条校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广海大党〔2016〕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的内容,今后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海洋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
2.广东海洋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