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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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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校财务   时间:2021-12-03   点击数:

广东海洋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校财务〔2018〕10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和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及《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83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议举办单位(部门)应当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注重会议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会议支出。经费来源包括:财政专项经费、公用经费、创收经费、科研经费以及其他经费中预算安排的会议费。

第四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会议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计划,并单独列示。细化会议费预算,按标准编制会议费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五条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建立以分管业务为基础的经费分级审批。

第六条 会期期限及人数限制

(一)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二)各类会议的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

(三)会议工作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议代表的15%。会期超过规定天数及规模超过申报人数的,事前需报分(主)管校级领导批准。

(四)参会代表以外地人员为主的,可适当安排会议报到和返程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报到和返程天数适用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

第七条 会议场所

(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校内的会议场所召开,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二)确需在校外召开的会议,应当遵循有利于会议工作部署和就近原则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定点会议场所有关事项按照《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粤财行〔2016〕241号)执行(http://meeting.mof.gov.cn/),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三)各类会议均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八条 会议费支出预算范围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二)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回本单位报销。

(三)受邀与会的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需学校承担其路途差旅或劳务报酬的,报分管校级领导批准,其费用不纳入综合定额。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8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学校将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政策,结合物价变动情况,不定期对会议费综合定额进行调整。

第十条 会议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部门)在其部门预算的项目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和摊派。

任何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参加省直单位举办的要求参会人员食宿、场租等费用自理的会议,但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等差旅费支出除外。

第十一条 会议费的审批与结算

(一)会议费的审批

根据会议经费的性质,按照“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举办会议需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填写《会议费预算审批表》(附件1),并在会前借款或会后报销时将《会议费预算审批表》原件1份送财务处。经费审批权限执行《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暂行办法》。

(二)会议费的结算

1.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和批准文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会议费开支内容。

2.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制度,不得拆分,会议结束后一般应在30日内,由经办人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3.会议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脑打印的税票等电子结算票据,以及手续完备的《会议费结算单》(附件2)。

4.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禁止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

各单位(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部门)或学校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会议年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部门)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管理职责

(一)各会议举办单位(部门)负责会议预算申报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

(二)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各分管业务的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预算。

(三)财务部门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各会议举办单位(部门)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部门)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承办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年会等类型会议,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按主办方举办本次会议的规定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办理。

使用科研经费召开的会议,按其项目所属类别,遵照其专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各单位(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2.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4.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5.是否向下属机构转嫁、摊派会议费;

6.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法依规对有关经办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以责令改正,追回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第十条规定履行调整审批程序,擅自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等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务〔2013〕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会议费预算审批表
       2.会议费结算单



财务大厅:0662-2162093

地      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罗琴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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