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劳务费发放办法(试行)
校人事〔2017〕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二级单位的劳务费发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费指校外专家、艺术学院外聘教师或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临时性劳务工作取得的报酬。劳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非编合同工、学生劳务费不在此文件约定的范围。
第三条 劳务费的发放、审批程序按财务报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发放项目及开支渠道
第四条 评审费
包括项目评审费;专家审稿费、作品稿费;研究生论文评审费、答辩费;评委费、裁判费。评审形式不同的,根据实际形式的标准发放。
(一)项目评审费。包括校内教学科研项目评审、职称评审、人才项目评审、招投标以及各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评审的专家劳务费。从组织评审单位或部门的专项经费开支。组织评审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领取项目评审费。
(二)专家审稿费、作品稿费。包括国内公开发行刊物和学校内部发行刊物(含网络)的论文专家审稿费用和作品(含网络作品)录用稿费。从主办单位或部门的专项经费开支。主办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领取专家审稿费。
(三)研究生论文评审费、答辩费。是指研究生导师以外的人员对研究生论文盲评以及答辩时的专家(以校外专家为主,校内秘书1名)劳务费。从研究生培养经费和课题经费开支。组织评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导师不能领取研究生论文评审费和答辩费。
(四)评委费、裁判费。包括课外科技或文化活动评委、体育赛事裁判以及普通话测试评委等劳务费。从主办单位或部门的专项经费开支。
第五条 报告费
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开展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的劳务费。但属于学校正常教学、学术活动以及本职工作范围的讲座或报告,不能领取劳务费。经费从主办单位或部门专项经费和课题经费开支。主办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领取报告费。
第六条 培训费
包括应邀为普通话培训、计算机技能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电工培训、船员培训、出国外语培训、辅导员职业能力培训、党校等各类短期研修班或课外技能培训班授课的劳务费。成人教育按实际上课情况参照执行。其他协议约定的培训,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经费从主办单位或部门专项经费开支。主办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领取培训费。
第七条 咨询费
咨询费是指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就相关事项,获得必要的意见、建议而产生的咨询费(含法律顾问咨询费)。咨询方式有会议咨询和通讯咨询两种形式。经费从提出咨询的部门专项经费开支。
第八条 指导费
指导费是指经学校批准组织各类大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除外)以及学校批准的重大体育训练聘请指导教师的劳务费。所需费用从主办单位或部门的专项经费开支。主办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领取指导费。
第九条 考务费
考务费是指非正常教学范围内的各类考试的命题、阅卷、监考、巡考以及公开招聘等与考试有关的劳务费。经费从主办单位或部门的专项经费开支。正常教学课程考试的,按学校业绩津贴有关规定执行。校外进行艺术类专业术科招生考试的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所需经费从考试报名费中开支。
第十条 其他劳务费
除上述劳务费规定之外的非正常工作时间从事招生录取、救生防护等工作的劳务费。经费从主办单位或部门的专项经费开支。校外进行招生宣传、检查实习等活动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相应补助,不能再领取劳务费。
第十一条 重大紧急专项劳务费
重大紧急专项劳务费是指非工作时段,由多个单位(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学校重大专项工作或紧急专项工作的劳务费。重大紧急专项劳务费的发放由牵头部门提出,协作单位或部门共同签字,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具体发放人员名单和标准在校内公示不少于7天,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放。
第十二条 如需新增劳务费项目,必须提供上级文件依据,由牵头单位(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拟定本校文件,经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分别会签,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发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发放说明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符合多种劳务费发放条件的,择高发放,不得重复发放。凡属单位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单位或部门参与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
第十四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体外循环等违规行为。任何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劳务费均不得发放。
第十五条 劳务费的发放由开支渠道的负责人审批,须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发放。坚持“一支笔”“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私设项目、超范围、超标准、重复发放等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劳务费不等同于“加班费”,必须明确事业编制人员不存在“加班劳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的形式为工作人员发放福利,一经举报查实,直接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法追缴违规所得。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违反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交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从学校财务直接支出以及校内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饮食中心、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单位等)开支的劳务费,均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海洋大学劳务费发放标准
2.广东海洋大学重大紧急专项劳务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