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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实习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作者:校教务   时间:2021-12-03   点击数:

广东海洋大学实习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校教务〔2020〕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学生实习经费的管理,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实践教学的顺利实施和获得良好的效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经费(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经费)是教学经费的一部分,用于支付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技能训练等教学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教学单位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申报年度实习经费预算。财务处会同教务处按年末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和专业类别权重审定预算金额,经学校预算审批流程批准后下达,由各教学单位控制使用。

学校鼓励各单位及相关教师结合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需要,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实习教学。

第四条 教学单位应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年度教学计划,统筹制定各专业实习经费使用计划,经教授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公示后,报教务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计划,专款专用;若有调整,需报教务处审批和财务处备案。组织实习前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实习经费使用计划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系主任审核、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实习地点原则上要求安排在省内,由各专业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就近选择。

第七条 集中实习时,应指定一位教师负责账目管理及办理报账手续。

第八条 实习经费的支出审批,按照《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校财务〔2019〕10号)中“预算内常规性支出”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 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实习以下支出:

(一)学生外出实习的交通费及住宿费补贴。费用标准由各学院根据经费预算自行制定,实行定额包干。

(二)指导教师联系实习和指导实习差旅费,参照《广东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要求指导教师与学生同行同住。

(三)校外专家指导费。指教学单位聘请校外人员,在校外实习现场讲课与指导的费用。支付标准由学院参照《广东海洋大学返(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自行确定,并按财务处个人劳务费发放的相关流程办理支付手续。聘请校外人员承担校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不适用此款,应执行《广东海洋大学返(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四)通讯费补贴。每班最多可安排2位带队教师。2周以内,每位带队教师一次性补贴100元;2周以上,每位带队教师一次性补贴200元。费用报销须提供学院出具的带队老师通讯费补贴情况证明。已享受学校电话津贴的人员不适用此款。

(五)耗材费。指实习过程中必须使用的一次性耗材(含学生使用的打印纸张、碳粉、药品、试剂等易耗品)开支。报销时以教学班为单位,并附《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实习耗材领用表》(以下简称《耗材领用表》,附件2),《耗材领用表》需有3个以上参加实习的学生签名和电话号码。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编辑的以刊载学生作品为主的内刊耗材费,每个专业每年不得超过10000元。报销时附样刊、刊载作品清单及《耗材领用表》(5个以上参加编辑的学生签名和电话号码)。

(六)外出实习学生人身意外保险费。

(七)根据《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校教务〔2009〕93号)的规定,其他与学生实习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实习用车

(一)实习需要在湛江用车的,可在学校选定的用车供应商中择优选择用车服务,业务完成后办理结算。

(二)异地实习期间需要用车的,可由带队教师自行联系租用符合国家交通部门车辆营运有关规定的社会车辆,务必保证实习安全。

第十一条 实习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日常办公用品、书籍;

(二)教师外出开会、研讨的差旅费用;

(三)支付校外单位的论文版面费、协作费、交流费等;

(四)实验室或工厂的设备维修、零配件更换;

(五)大型设备(固定资产);

(六)计算机配件、存储工具(移动硬盘、U盘、存储卡、磁盘等);

(七)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费、专题费、除差旅费外的其他补贴、劳务费,学生及老师奖金;

(八)与学生实习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经费借用及报销

第十二条 组织实习需办理借款的,指导教师持《广东海洋大学实习教学计划表(GDOU-B-11-111)》(以下简称《计划表》,附件3)和《审批表》,经教学系和学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业务。

第十三条 实习经费报账时,指导教师的费用与学生的费用单据分开处理。

指导教师需将完整的差旅费报销材料、发票及《审批表》《计划表》《耗材领用表》《广东海洋大学实习教学总结》(附件4)交系主任审核、签字,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和院长(主任)分别审核、签字后,办理报账手续。

学生补贴(含实习交通费及住宿费补贴)由学生以班为单位,凭实习计划和实习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审核,学院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领取。实习学生名单须由每一位学生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签领名单如有与计划名单不符的,应提供学院审批说明。分散实习的,附学生名单、实习天数、地点及实习单位等具体信息,教学单位各级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 费用支出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院要以专业为单位每年公布一次实习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管理账目的教师应于实习教学结束后4个工作周内办理报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当发生的费用无法核实时,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凡违反本规定者,一经查实,将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实习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校教务〔2014〕2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广东海洋大学实习经费使用计划审批表

  2.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实习耗材领用表

  3.广东海洋大学实习教学计划表(GDOU-B-11-111)

  4.广东海洋大学实习教学总结(GDOU-B-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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