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广海大党〔2022〕150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党费工作,发挥党费的政治功能和教育功能,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粤组电传〔2017〕21号)《关于印发〈湛江市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湛组通〔2017〕89号)和《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印发湛江市市管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湛组通〔2018〕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不包括其他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全日制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二级党组织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党费少交或者免交情况书面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每名党员交纳的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按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十四条 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员每月20日前将当月党费交党支部,党支部按月认真登记造册后交所在二级党组织。各二级党组织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季度党费全额交到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按比例上缴湛江市委教育工委。
第二章 党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以上5项基本用途的基础上,以下6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①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本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②伙食费,参照本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③讲课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④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⑤场地费,每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⑥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二级党组织要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党支部使用党费开展主题党日、创先争优等活动,一般应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要定期向本支部党员公布上级党组织划拨的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相关财务制度。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党支部使用党费新建(修缮)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要严格遵循党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予以变通。
第三章 党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以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组织科承办,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学校财务处按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需要设置相关岗位,根据党费缴款情况按时出具缴款收据给二级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二级党组织党费来源于党员交纳党费的返还党费,学校每年按比例返纳给各二级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委80%,其他二级党组织20%)。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学校代管党费的使用由组织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党组织党费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批。党费开支所有票证和单据,需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党费收缴和支出建立工作台账,由二级党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台账内容为:使用时间、项目内容、金额、经手人、证明人、预审人(支部书记)、审批人(二级党组织书记)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和校院两级党校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业务岗和财务岗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每年1月底前,各二级党组织要向本单位广大党员公示或报告上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报告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各基层党组织要在当年的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报告内容是: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下拨二级党组织的基层组织建设费标准为在职教工党员300元/人,退休党员100元/人,学生党员100元/人。此项经费是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专项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经费开支参考党费使用规定,超出党费使用规定范围的,由二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定期检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党费使用管理办法》(广海大党〔2017〕3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组织〔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