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校团委〔20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规范学生活动经费的开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学生活动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活动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学生学术科技、社 会实践、文化体育和艺术等第二课堂活动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学生活动经费按照本、专科一年级学生数每生每年60元的标准划拨,其中校团委划拨每生每年10元、各二级学院划拨每生每年50元,活动经费实行项目申报方式管理。学生活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的调整,按照学校的会议决定执行。
第四条 预算审核
所有学生活动需进行全面预算。全面预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活动的内容和时间;活动支出各项明细,采购物品数量、单价和用途;活动所需总经费。
(一)初核:由各级学生组织总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并签名,再由各学院团委书记及学生组织指导老师审核并签名确认;
(二)复核:二级学院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复核确认,校级学生组织的由校团委分管老师复核确认;
(三)审批:二级学院的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校级学生活动的由校团委领导审批并归档。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支出原则
学生活动经费必须厉行节约、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开展学生活动无关的经济活动,不得报销各类接待宴请、礼品、旅游性考察费、罚款、滞纳金等。
第六条 支出范围
(一)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宣传费用,如购买笔墨、纸张、颜料、电池等;
(二)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文印费用,如复印、电脑刻字、喷绘、奖状、请柬等;
(三)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演出或比赛费用,如场地费、照片及彩扩费用、磁带或碟片、矿泉水和少量点心费、演出或比赛服装费用、演出用化妆品、活动评选名次的奖金奖品、竞赛评委或裁判员的劳务费等;
(四)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五)开展与学生素质培养和拓展有关的第二课堂、学术、科技、文体等活动所发生的材料、设备等费用;
(六)看望慰问重病学生的费用;
(七)对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费用;
(八)经校领导批准的临时支出费用。
第四章 报账管理
第七条 活动承办单位需整理好经费支出的发票,在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由负责人统一交至各学院团委书记或校团委分管老师处审核,再交至各学院领导或校团委领导审批。
第八条 所有活动报账审核均在学校财务部门进行,原则上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报账时须附上经费预算、活动方案等。
第九条 发票要求
(一)发票必须由国家税务部门出具且是合法的。发票上的付款单位为 “广东海洋大学”;
(二)发票内容必须具体且符合我校财务部门的要求,开票时间原则上在活动期间内;
(三)发票背面需有经手人和证明人及活动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该笔款项的具体用途,填写笔迹为黑色签字笔或钢笔。
第十条 所有活动的经费开支均需在预算范围内。如出现预算超支,活动单位需提前3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支,活动结束后将超支部分的发票连同超支报告一并报账。
第五章 赞助、捐赠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赞助、捐赠由活动单位通过动员学校之外的社会力量获得。赞助、捐赠分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社会赞助、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学校统一账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会赞助、捐赠实物则应用于活动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生活动经费以“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为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与因私挪用学生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自觉接受师生的监督。活动负责人对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人员,将上报学校监察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共青团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