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保障学校和捐赠者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力量在学校高水平海洋大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广东海洋大学章程》以及《广东省广东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出于爱心,自愿无偿向学校(含下属单位)以货币、实物、股票、股权或债券等形式捐赠财产设立项目资助学校办学的行为。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公益原则;
(三)尊重捐赠方意愿并有利于学校的发展。
第五条 广东省广东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学校基金会)是学校出资发起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法人,接受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按《广东省广东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运行,全面组织、协调和管理广东海洋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学校基金会下设基金会办公室,与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学校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捐赠协议应由学校基金会理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捐赠方签订。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或附属单位的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第二章 捐赠项目与管理
第七条 根据捐赠财物的用途,捐赠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校园建设项目。包括校内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校园景观建设、维修及命名资金项目等。
(二)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科研基金、学科建设、学术出版、科研设施设备等。
(三)学生培养项目。包括奖(助)学金、创新创业基金类、学生活动基金等。
(四)学术活动项目。包括举办学术会议、论坛、讲座、沙龙等学术活动。
(五)人才引进项目。包括学校为了建设高水平大学,引进高水平人才的科研启动资金和配套相关经费。
(六)学科建设项目。包括为了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建设成为一流学科所需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等。
(七)按照捐赠方意愿并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学院或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第八条 捐赠方式可分为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协商确定。
第九条 捐赠方可就捐赠款物的数量、用途等与学校订立捐赠协议。所有捐款一律进入学校基金会专用账户,学校基金会接受款物捐赠后,向捐赠方出具有效凭证,且将捐赠款物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条 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全校性捐赠项目,如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由具体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执行单位,各相关学院与其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学院专项捐赠项目,由相应的学院作为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使用规划书向学校基金会申请。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执行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责任。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报学校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捐赠资金使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应管理规定,每年进行年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学校、校友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捐赠鸣谢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具体情况和捐赠方意愿,在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方式予以答谢:
(一)通过媒体宣传。在学校以及教育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捐赠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等具体情况。
(二)颁发捐赠证书。为所有的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三)校友墙上留名。对校友捐赠金额(实物)达一万元及以上者,将捐赠方相关信息镌刻在学校的校友墙上。
(四)制作捐赠名册。收录捐赠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等具体情况,存入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留念。
(五)授予荣誉称号
1.捐赠价值1万元以上,授予“广东海洋大学教育爱心奖”。
2.捐赠价值5万元以上,授予“广东海洋大学教育贡献奖”。
3.捐赠价值10万元以上,授予“广东海洋大学教育突出贡献奖”。
4.捐赠价值20万元以上,授予“广东海洋大学教育重大贡献奖”。
5.捐赠价值50万元以上,授予“广东海洋大学教育杰出贡献奖”。
6.捐赠价值100万元以上,授予“广东海洋大学教育奖卓越贡献奖”。
7.捐赠价值500万元以上,与学校商议确定。
(六)冠名方式。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符合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并经学校批准,视捐赠价值情况,可对学校各类单项活动、奖(助)学金、奖教金、专项基金、教室、实验室、校内建筑物和场所等进行冠名。
(七)举行捐赠仪式。对于规模、数额和影响较大的大宗捐赠,学校将举行专门的捐赠仪式。
(八)鸣谢方式未尽事宜可由捐赠方与学校具体商定。
第十五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在同等条件下,捐赠方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四章 捐赠方式与途径
第十六条 捐赠联系方式
(一)校友捐赠。校友可以个人、班级、专业或当地校友会为单位,与校友工作办公室或学院校友工作组联系办理。
(二)社会捐赠。社会各界人士、单位及团体捐赠,直接与学校基金会办公室联系办理。捐赠时需注明所捐赠项目的名称、捐赠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等,以便联系。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途径
(一)银行转账。账户名:广东省广东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号:71597701963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
(二)直接与学校基金会办公室联系捐赠物资和接洽有关捐赠项目。联系电话:0759-2339333。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与捐赠方具体协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广东海洋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校〔2019〕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