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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快讯

资产管理考察调研系列报道――公有房产管理

时间: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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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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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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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至11日,朱坚真率团赴京沪穗部分高校调研资产管理,重点调研了学校公有房产的管理。所考察的高校基本完成了公有房产管理改革,通过改革,公有房产管理实现了公平、透明、规范,公有房产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最佳效益,达到了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的目的。我校正在贯彻落实我校“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有序推进十项之一的资产管理改革,学习和借鉴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是极为重要。

下面简单介绍受访学校关于公有房产管理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1、办公室、资料室、会议接待室等校党政机关用房,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结构、专项服务等因素,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费)”。

2、院(系)、直属单位用于教学、实验和管理的各类实验室、院系党政办公用房、资料室、会议接待室、教师办公用房、专用教室等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用房,按照教学、实验及办公等需求,按学生人数、在编教职工人数、产出绩效等,进行整体定额配置,实行“有偿使用、定额补贴”。

3、交叉学科综合性大平台、产学研工程中心、科研实验室等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基地用房,实行统一管理、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协议约束、到期收回、有序流转的机制。

4、教室、图书馆、档案馆、体育活动场所、校医院、幼儿园、附属中小学、附属用房等公共服务用房,学校参照国家规划建筑指标,结合实际所承担的服务任务配置房产资源,实行总体调控,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使用与管理。

5、学生公寓、教工单身和家属公寓、博士后公寓等各类公寓用房,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具体核定用房定额后,资产管理处负责调配,并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规范管理。

6、校办企业、后勤企业和商业网点等经营性公有用房一律实行租赁协议管理,资产管理处与产业集团或后勤集团按其所使用的楼宇签订《用房租赁协议》,租赁方按协议规定向学校缴纳公共条件设施费,公共条件设施费可作为企业的成本开支。协议期限原则为3年。

7、各单位使用公有用房所需支付的费用,或因房产资源配置缺额应由学校补贴的费用,每年度资产管理处与相关单位共同核定后,由校财务处在与各单位年终结算时扣除或增补。

8、各单位使用的公有用房,凡闲置半年以上(包括半年)或违规使用者,学校有权收回。未经学校允许,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

9、教工过渡住房均按规定分年限收取房租,同时发放住房补贴,补贴由“暗补”转为“明补”。

10、校有公共场馆实行有偿使用,包括车辆在校内停放及体育场馆、教室、实验室等的非因教学使用等。

11、繁华地段和临街的房产通过商业开发,发挥其最大的效益,改善教职工的待遇。

学校公有房产管理的改革是资产管理改革的难点,只有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广泛宣传动员和研讨听证,才能稳妥推进公有房产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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