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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间:2019-11-14
编辑:
作者:财务处
审核:
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文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已完成转化的科技成果,应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2、发放奖励所需材料
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须提供《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
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填写完整,样表见附件。
附件:
温馨提示:蓝色框范围为获得奖励人员负责填写完整,红色框范围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各位老师也可在财务处官网资料下载处下载此表)
财务处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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