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享受多项专项附加扣除“红包”。 个税改革涉及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且时间紧任务重,请您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要在1月份发工资时扣除专项附加的,请务必1月17日前,完成信息填报工作。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场征管模式、征管方式的重大变革。共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赡养老人。具体的扣除金额与要求如下图所示。
二、专项附加信息采集
我校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采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教职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提交个人信息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完成3天后,可从学校办税客户端接收教职工提交的信息并在工资里进行扣除。
三、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流程
学校教职工如何办理扣除呢?虽然条款众多,但扣除程序简单易操作,仅需三步。
(一)核对条件
将自己的个人情况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对照一下,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扣除的条件,符合几项。
(二)申报信息方式
一是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教职工每月发工资时享受扣除。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提交个人信息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除大病医疗以外的其他5种附加扣除支持此种方式。
二是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即教职工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报送给税务机关,此部分信息税务机关不会传送到单位。大病医疗支出扣除时,仅支持此种方式。
(三)留存资料
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也不需要给扣缴单位。请自行留存5年。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凡是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对上的,不需要找纳税人查阅留存资料。但是如果部门信息核对不上,就会找纳税人核对。
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但如果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四、“个人所得税”APP使用说明
(一)软件下载与注册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已经上线,可扫描如下的二维码下载,使用人脸识别注册,并完善个人基本信息。
(二)根据个人情况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进入申报方式界面。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方式将由学校在每月发工资时扣除。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方式需次年自行汇算清缴,适合注重个人隐私的纳税人。请任选其一。
信息提交之后可查看填报记录。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税务局会将信息脱敏处理,三天之后传递给学校。学校无法修改您填报的信息。
(三)APP使用介绍视频
5分钟小视频教您使用最新个税系统,欢迎观看

视频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五、其他事项
1、如果教职工在当月工薪所得中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的剩余月份发放工薪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2、教职工应当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如果由学校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需要在每月15号前将变化信息通过APP“个人所得税”进行更新,并提交学校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学校只能按照未更新扣除信息进行扣除直到每年 12 月。并且每年 12月份,教职工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提交学校;如未及时确认,学校无法在办税客户端获取扣除资料,也就无法进行扣除工作。
3、由于政策仍有更新与变化,若此通知有关解释与税务机关要求不一致,请以税务机关为准。
( 财务处联系人: 陈诗岚, 电话: 2396036)
财务处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