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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3-01-05

编辑:

作者: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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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标与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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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部门:

现公示《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请审阅并多提宝贵意见,于112日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发至招标与采购中心邮箱:gdouzbzx@163.com 。        

谢谢!     

 

招标与采购中心
2013年1月5

 

 

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标与采购行为,加强对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和招标与采购工作效率,保证招标与采购的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监察、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学校利益,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我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学校的采购市场。

第二章 采购的范围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的校内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与采购的标的是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的仪器设备(含家具)、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建筑工程(10万元(含)以上)、维修工程(10万元(含)以上)、绿化工程(10万元(含)以上)、水电工程(10万元(含)以上)、服务(10万元(含)以上)等。凡我校各单位使用学校经费,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用途所进行的采购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工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中心的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设在招标与采购中心,招标与采购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四)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执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负责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是学校招标与采购业务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各招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招标与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与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和完善学校各项招标与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接受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与监督,开展招标与采购活动及办理相关报批、进口设备报关、免税手续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采购方案,安排采购工作日程,联系有关厂商,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全校物资的招标与采购活动;

(三)协同使用、职能部门进行合同的起草、报批、签订、执行与监督;

(四)开展业务研究,提高招标与采购队伍素质,调查研究供应市场和供应商,进行“性价比”研究分析,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充实和完善采购信息网功能,建立健全供应商数据库、评标专家数据库,并保管好有关采购档案资料;

(六)负责构建采购惩防体系,建立和完善廉政制度、政务公开;

(七)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学校的采购工作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采购和现场采购等。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招标采购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品目和限额以及协议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七)现场采购是指在学校遇应急特殊需求时(政府采购规定限额内)采用使用部门、监察、审计、采购部门等现场询价采购的方式。

第九条 所有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统一办理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采购,由职能部门送达招标与采购中心,办理报送审计和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手续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 属于分散采购的普通项目(包括仪器、设备等)报送招标与采购中心后,达到我校审计工作的规定限额的报送审计后,办理采购。未达到限额的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询价办理采购。

第十二条 基建、维修、水电、绿化等工程,预算超过五十万元(含)的,由相关职能部门送达审计后,报送招标与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超过十万元(含),在五十万元内的,由相关职能部门送达审计后,报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程性质、缓急程度,决定采用政府采购或校内招标。属于校内邀请招标的,其邀请范围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超过十万元的(含),由相关部门送达审计后,报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根据采购标的性质、缓急程度决定采用政府采购或校内招标。属于校内邀请招标的,其邀请范围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与采购中心会同使用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审核。

 

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十五条 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必须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由招标与采购中心会同使用部门、审计处、财务处、法律顾问等职能部门审核后签订。1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签订时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代表人签字,盖广东海洋大学公章。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授权使用部门执行跟踪,包括与供应商沟通、接收货物、安装调试以及提请验收和报账。  

 

第七章 验收  

第十七条 所有采购的物资等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单。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50万元(含)以上或单台(套)设备1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相关技术专家和有关部门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需要出具质检报告的由使用部门负责办理。验收单位和个人要对所验收的物资负责,验收报告单复印件必须送监察处备查。

第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的,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和使用单位负责向供货商索赔,所购物资不得或暂缓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和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整理、立卷、归档。文件包括采购申请、论证报告、招投标文件、校内评标或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及其它相关资料。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察、审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采购规定,按规程办事,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学校监察处举报,对所举报经查属实的,学校应给举报人奖励。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或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暂停采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将追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者; (二)擅自变更标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标准者; (三)与供货商串通,开标前泄露标底者; (四)在采购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者;(五)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中标单位签订供销合同者; (六)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有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者; (七)能集中大批量采购,却分散成小批量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和审计者;(八)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造成采购物资不合格者; (九)不经审计或不在审计后规定的时间内采购,造成经济损失者; (十)遗失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者;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者。(十二)强加不合理技术条件,设置门槛,扰乱招、投标公正性者。

第二十五条 供货商采取欺诈、蒙蔽、诋毁、排挤、行贿等手段的,或供货商相互串通控标、控价的,将终止其向我校供货资格3年;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其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妨碍采购以及采购的执行工作。对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校办企业的采购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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