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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和技术服务等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通知(即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时间:2017-02-21
编辑:
作者:财务处
审核:
来源: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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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2016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校已办理简易计征备案,研发和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开具3%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再抵扣。具备免税认定条件的仍免征增值税。
财 务 处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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