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和鼓励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根据《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0年)》《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改革方案(2015-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广东海洋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暂行规定》,现面向各单位或部门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或部门于11月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行政楼213室),书面意见须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联系人:颜小燕,联系电话:2383137。
广东海洋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有助于拓展研究生国际视野,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我校创新强校和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和鼓励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根据《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0年)》《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改革方案(2015-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资助范围为全校所有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科。资助对象为以下两种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在校研究生:
1、根据我校与境外高校签订的校际互派协议,经学校公开选拔和公示,委派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研究生;
2、由研究生所在学科或学院委派,经学院公开选拔和公示,出国(境)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的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对出国(境)3个月以上者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资助:一年(含)以上,博士3.0万元/生,硕士2.0万元/生; 6个月至1年,博士 2.0万元/生,硕士 1.5万元/生;3个月至6个月,博士 1.5万元/生,硕士 1.0万元/生。
资助经费从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经费中开支。
三、申请材料、程序和经费发放方式
(一)申请材料
1、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资助申请表
2、公派或委派证明(学校正式文件或由院长及导师签字、学院盖章的学院委派书)
3、外方接收函或邀请信复印件
4、出国(境)期间学习计划(在申请表详细填写)
5、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卡复印件
(二)申请流程
个人出国(境)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经导师、院长批准后连同以上材料提交研究生处审核。
(三)发放方式
从出国(境)第一个月起,以生活补助形式按月发放到出国(境)交流研究生本人银行卡。
四、其它
1、原则上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学校资助。
2、资助对象不得随意变更交流计划,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者在延长期间不予资助。
五、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