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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广东海洋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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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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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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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和鼓励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根据《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0年)》《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改革方案(2015-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广东海洋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暂行规定》,现面向各单位或部门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或部门于11月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行政楼213室),书面意见须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联系人:颜小燕,联系电话:2383137。

广东海洋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有助于拓展研究生国际视野,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我校创新强校和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和鼓励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根据《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0年)》《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改革方案(2015-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资助范围为全校所有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科。资助对象为以下两种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在校研究生:

1、根据我校与境外高校签订的校际互派协议,经学校公开选拔和公示,委派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研究生;

2、由研究生所在学科或学院委派,经学院公开选拔和公示,出国(境)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的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对出国(境)3个月以上者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资助:一年(含)以上,博士3.0万元/生,硕士2.0万元/生; 6个月至1年,博士 2.0万元/生,硕士 1.5万元/生;3个月至6个月,博士 1.5万元/生,硕士 1.0万元/生。

资助经费从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经费中开支。

三、申请材料、程序和经费发放方式

(一)申请材料

1、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资助申请表

2、公派或委派证明(学校正式文件或由院长及导师签字、学院盖章的学院委派书)

3、外方接收函或邀请信复印件

4、出国(境)期间学习计划(在申请表详细填写)

5、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卡复印件

(二)申请流程

个人出国(境)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经导师、院长批准后连同以上材料提交研究生处审核。

(三)发放方式

从出国(境)第一个月起,以生活补助形式按月发放到出国(境)交流研究生本人银行卡。

四、其它

1、原则上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学校资助。

2、资助对象不得随意变更交流计划,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者在延长期间不予资助。

五、本规定自20171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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