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税〔2013〕37号文附件3第一条规定,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增值税免税、退税条件的,请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程序并提供相应资料办理免税、退税手续。
单位(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并具备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可办理免税。
(2)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科技局办理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未具备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可办理先征后退,并请自行前往市国税局办理退税手续,需向市国税局提供如下资料。
5、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登记表(复印件4份);
6、当月纳税申报表(复印件4份,到财务处会计科查询后复印);
7、当月完税凭证(复印件4份,到财务处会计科查询后复印);
(三)退税税额为应征增值税,不含由此税所产生的附加税。
财 务 处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