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我校科研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的申请流程,确保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及要求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并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传到湛江市科技局进行认定。
二、认定凭证
经湛江市科技局认定登记后,取得《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该证明书上必须明确标注“具备税收优惠条件”字样(详见附件),方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只有持有此证明,方可申请开具免税发票。
三、适用范围调整
自2025年7月1日起,我校开具的科研免税发票,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符合上述规定并通过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其他类型的技术服务或咨询合同,如未取得标注“具备税收优惠条件”的登记证明,将无法开具免税发票。
请各单位(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及附件内容,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科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免税发票申请事宜,确保我校科研活动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务部
2025年7月1日
附件:《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样式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