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教师公寓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寓的保障功能,确保教师公寓的流动性,现根据校区教职工公寓实际使用情况,结合校区2021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做好阳江校区教师公寓分配的通知》要求(https://www.gdou.edu.cn/yjxq/info/1013/1451.htm),从2023年1月起对校区租住教职工,按通知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相应租金由组织人事部门代缴代扣。2023年8月1日后,首批租赁期满的公寓,将根据通知中“依年度阶梯”收费模式,按续签租赁期租金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组织人事部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