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校资产〔2014〕13号
链接:https://wfw.gdou.edu.cn/hdwj/2014/zc2140013.htm
#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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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实验维持费(以下简称“实验维持费”)的分配与管理,提高实验维持费的使用效益,杜绝资源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维持费是指学校为了保证本专科学生教学实验正常进行,采购实验耗材、低值品等必要支出而安排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实验维持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购置学校本专科实验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元器件、药品、试剂、玻璃器皿、小工具等低值易耗品和实验教学设备设施500元以下的维修。在实验维持费有节余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用于购置与学生实验教学相关的实验设备或者实验教学研究创新活动。
第二章 分 配
第四条 实验维持费的分配与使用实行“定额分配,专款专用,节余留存,超支不补”原则。
第五条 实验维持费的分配对象为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学、教辅单位。
第六条 学校根据当年财力、实验教学课程设置、实验设备状态等情况和以下相关依据安排各实验教学、教辅单位的年度实验维持费,包干使用。
(一)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中列明在学校实验室完成的实验课程,按学科类型、学生人数、实验个数等因素的不同进行分配。
(二)实验内容和实验所用材料的价格等。一般情况下,可在上年该项经费的分配基数上,考虑物价因素和实验任务的变化情况,按比例增减。
(三)实验耗材的类别。实验耗材主要分为消耗性器材、药品、一次性耗材等,根据其消耗特点进行分配。
年度包干经费一经确定,正常情况下,不再进行调整或者追加。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掌握的实验维持费机动部分主要用于因增加招生、新增或变更实验项目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实验维持费额外增加的需求。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下达的实验维持费由各教学、教辅单位负责组织管理使用,须用于本专科学生实验教学,不得用于与实验教学无关的开支。
第九条 教学、教辅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按照节俭办学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年度实验维持费的使用计划,并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年度实验维持费使用计划及公示结果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教学、教辅单位须严格执行已备案的本单位年度实验维持费使用计划,尚有结余的经费可以转入下一年使用,超支部分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教学、教辅单位在使用维持费的过程中,若因使用不当而影响到实验质量和实验条件的改善,学校将在下次维持费下拨总额中相应扣减。
第十二条 教学、教辅单位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耗材管理制度,明确实验耗材管理的负责人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充分使用好实验维持费。
第十三条 每年年末,教学、教辅单位将下拨的实验维持费使用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实验耗材原则上每年的6月份进行一次集中申购,申购的金额严格控制在学校下达的实验维持费额度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实验室实验维持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校资产〔2013〕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