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大仪共享

广东海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作者:冯浩轩   时间:2025-10-24   点击数:

文号:校资产〔2020〕26号

链接:https://wfw.gdou.edu.cn/info/1050/18864.htm

#资产设备管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建账在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其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各级单位及设备管理人员负有对仪器设备的监管职责;设备领用人是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遵守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对自己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保管、维护、不定期盘点,防止丢失损坏。

第二章 赔偿责任界定

**第四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处理仪器设备赔偿事宜时,根据造成事故具体原因、仪器设备类别、损失价值大小、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五条** 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三)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四)管理疏忽,使仪器设备搬运转移时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外借或携出校外造成损坏、丢失的;

(七)公物私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八)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由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可免予赔偿。

(一)因公务使用时被盗抢或因此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且有公安部门出具报案记录的;

(二)由于不可预防的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七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为个人的,由责任人赔偿,属多人共同承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别赔偿。

第三章 报损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所有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都须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由所在院(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赔偿处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九条**审批权限

(一)低值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审批,并及时将低值仪器设备损失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固定资产中单台(件)价值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该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固定资产中单台(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经同行专家鉴定,由该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部门)出具详细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失价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丢失零配件,只计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局部修理费、更换的零部件及所用维修材料等计价赔偿;

(三)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台设备的折余价值计价赔偿;

(四)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仪器设备、工具、量具及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如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照相机、收录机、电视机、计算机(器)、录像机、摄像机、电冰箱(柜)、电风扇等,因保管失职,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者,原则上按该仪器设备原价值计赔;对其他仪器设备按折余价值计价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标准

采用“年平均法”对仪器设备进行折旧,计算折余赔偿价值,公式为:

(一)折旧年限内的仪器设备按如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设备原值×[(1-r)/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r]

(二)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如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设备原值*r

公式中r为残值回收系数。

此系数为变化值,以上一年度/批次的同类报废资产的折余残值与原值的比例作为当年的残值回收系数。

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章 赔偿缴款及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由单位(部门)审定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项,赔偿款由各单位负责收缴并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处。

由学校审定的仪器设备损失事项,根据处理结果确定赔偿金额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书面通知到责任人所在单位,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赔偿款并上交财务处。

**第十三条**赔偿完成后,赔偿缴款收据(复印件)及相关材料须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帐务的处置手续。

**第十四条**赔偿费用原则上一次付清,赔偿数额较大或本人经济确有困难不能一次付清的,经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分期偿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家具等其它资产损坏丢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大厅:0662-2162093

地      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罗琴路1号

Copyright ©版权所有:广东海洋大学阳江校区资产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