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校资产〔2021〕6号
链接:https://wfw.gdou.edu.cn/info/1050/21633.htm
#资产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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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大型及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共享平台管理单位的积极性,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良性循环,正确处理学校、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开放共享收入的分配与使用,根据《广东海洋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以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以下简称共享收入)是指利用加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为校内外科研单位和个人提供检测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或校内外单位或个人预约使用加入到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而缴纳的使用费、材料费等。
**第三条** 共享收入遵循合理合法、公开透明和促进共享良性循环的分配原则。
**第四条** 共享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15%上缴学校用于共享仪器购置,15%作为二级单位团队和机组的共享仪器设备维修基金,70%返还给二级平台或检测单位。
**第五条** 收入按月结算,各方对当月数据确认后通过共享管理系统推送学校财务划转到各自专用账户。
**第六条** 上缴学校的收入作为仪器设备购置基金由学校统筹使用;维修基金由二级单位专款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并参照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规范使用。
**第七条** 分配到共享平台或检测单位的收入,由共享平台或检测单位统筹使用,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购置检测耗材;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与研究;改善检测保障条件;开展技能培训和参加学术会议;发放聘用专家、科研助理的工资或其他劳务费;发放本单位有关人员的绩效工资;设立共享奖励基金;办公及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条** 共享平台或检测单位应合理规划收入,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办法,按照预算列支费用并留有节余,节余资金可留在原账户滚动使用。
**第九条** 在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后,可给予共享平台和检测单位一定的缓冲期,待系统完全运营之后全面落实,具体缓冲时间由学校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