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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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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校财务   时间:2021-12-01   点击数:

广东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校财务〔201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因公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国内出差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赤坎区、霞山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东海岛、硇洲岛)、坡头区(仅限南调街道、麻斜街道)、麻章区(仅限麻章镇),下同]以外区域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湛江市常驻地以内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四条 差旅费纳入单位(部门)或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各单位(部门)和各项目负责人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五条 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结算,须按公务卡管理要求办理结算。科研项目差旅费报销结合《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因公出差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前,须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出差审批表》(以下简称《出差审批表》,附件1),办理审批手续,并作为出差前借款或出差后报销时的要件。

第七条 使用校内预算经费出差的,执行《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暂行办法》(校财务〔2011〕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归口职能部门管理的科研性项目,如人才项目等,工作人员出差由项目经费归口职能部门审批。

第八条 校外资金资助科研项目,项目组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所在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合适的交通工具并按照不高于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如下:

级 别 火 车(动车、高铁) 轮 船(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以上干部(含院士)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按实报销
正高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按实报销
处级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博士等相当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按实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按实报销

(二)厅级及相应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允许1名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用学校预算经费(含学校资助科研经费)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确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科级、讲师及以下职级人员,必须事先在《出差审批表》中说明原因,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单位(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未按规定等级乘坐或报批的,超支部分自理;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的,不给予补差。

(五)出差人员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十条 使用校外科研经费出差,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讲师(科级)及以下职级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学院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乘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费一份。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在学校预算经费(含学校资助科研经费)及校外资助经费(含科研经费等)支出校外单位人员差旅费的,须填写《出差审批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邀请函等,但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如乘坐高铁、动车的,原则上应按级别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二节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一)住宿费实行限额管理,凭票报销,标准如下:

1.教职工到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以上干部(含院士)每人每天550元、正高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2.教职工到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3个市所辖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以上干部(含院士)每人每天530元、正高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3个市所辖县(市)及湛江市内常驻地以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以上干部(含院士)每人每天500元、正高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4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3.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教职工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2)。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应不超过其职务级别相应的住宿费标准,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六条 省内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如广州广交会期间)的城市,由出差人进行说明,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据实报销。国家或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再报销餐饮费:

(一)在湛江市内常驻地以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

(二)出差到湛江市以外的其他地区,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三)汽车司机驾驶汽车出差的,伙食补助按本条1、2款执行。在常驻地以内行车的,不发补助费,如属误餐,按误餐规定办理。

(四)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或部门)统一安排食宿的,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在下列限额内实行定额包干。超过限额部分自负。

项  目 10天以内(含10天) 10天以上 最高限额
湛江市外出差 80元/天·人 60元/天·人 1000元/人
湛江市内常驻地以外出差 50元/天·人 20元/天·人 600元/人

以上标准分时段计算。
 

第四节  湛江市常驻地以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湛江市常驻地以内从事公务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据实报销,必须在外买食者(不含早餐),由工作人员提供情况说明(能证明公务活动时间,附有关通知或说明),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批,可领取40元/餐•人的伙食补助。

在常驻地以内超过3天或“多项一报”时,须在《出差审批表》上详细注明公务具体事项、实际发生日期、起止点等,以车票、船票作为凭据,并于事后一个月内完成报销。

第四章  会议、学习与外派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地方参加会议、培训等,往返会议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前款规定报销。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教职工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并凭会议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部门)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到湛江市常驻地以外参加经单位(部门)批准省内外举办的半个月以上各类培训(学习)、科研协作、教材编写等工作,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培训(学习)费、资料费凭培训通知或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等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一并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由主办方承担的,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二)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分时段计算:时间在15天以内(含15天)部分,按本办法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学习时间在15天以上至1个月以内部分,每人每天补助20元;时间在1个月以上至半年以内部分,每人每天补助15元。时间在半年期以上的,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分时段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元。(伙食费包含在培训费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基层单位见习(非带队本科生实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范围及标准报销;在基层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基层单位已发放补助的,不得重复领取),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及(课程)进修学习,所发生的费用按与学校人事处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习差旅费报销结合《广东海洋大学实习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校教务〔2014〕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入学校所发生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报销范围及标准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凭据报销(其中,生活急需物品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自理。公用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的报销

(一)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一个月内(假期顺延)办理报销手续。

(二)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机票登机牌、车船票、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文件等凭证。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1.出差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票据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严禁报销无关人员或无关事项的差旅费用。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2.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飞机票报销的唯一有效票据,通过机票代理机构代订的机票,需取得电子客票行程单,机票报销需要同时附上登机牌方可报销。

3.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4.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只提供住宿发票或单程车船机票的,需提供本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和相关票据实报实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以下情况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只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举办方有效证明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2.因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并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出差人员如住在家中,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属实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上述“有效证明”为合作或邀请单位院系、实验室等组织或机构签章的书面证明;“有关凭据”为接待个人或单位出具的说明或其他凭据。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因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仅报销出差直线行程车船费,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学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随同出差,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其他人员等级标准报销,经费在相应业务项目中支出,如需要补助的负责人需要特别批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公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常驻地以外区域从事公务活动的可按《广东海洋大学粤桂琼辖区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并办理差旅费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监督部门将责令整改,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可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党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构出差事项、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承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探亲差旅因不属公务旅差,无需填写《出差审批表》,探亲差旅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校人事〔2014〕14号)的有关规定,探亲费由人事处审批。除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教职工可报销火车硬卧车票外,可报销的交通工具票据为汽车或火车硬座席票(包括高铁二等座)。按照可报销交通工具直线双程车票以汽车或火车硬座席票(包括高铁二等座)上限、中途必须转车停留1天,住宿费限每人次300元内凭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每人次80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在职职工4年一次探亲差旅费扣除工资前三项的30%)。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出国考察学习或参加出国培训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广东海洋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校外事〔2017〕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校办产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务〔2014〕5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东海洋大学出差审批表

2.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厅级及以上干部(含院士) 正高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
人员
旺季期间 厅级及以上干部(含院士) 正高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
人员
上浮
比例
1 北京市 650 600 500




2 天津市 480 43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400 350




4 山西省(太原) 480 43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410 350




6 辽宁省(沈阳) 480 430 350




7 大连市 490 440 350 7-9月 590 54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450 40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400 350 7-9月 540 490 420 20%
10 上海市 600 55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490 44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50 400




13 宁波市 450 40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460 41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480 430 380




16 厦门市 500 45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42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480 430 380




19 青岛市 490 440 380 7-9月 590 54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43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43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450 400 350




23 广西(南宁) 470 420 350




24 海南省(海口) 500 450 350 11-2月 650 600 450 30%
25 重庆市 470 420 370




26 四川省(成都) 470 420 370




27 贵州省(贵阳) 470 420 370




28 云南省(昆明) 480 430 380




29 西藏(拉萨) 500 450 350 6-9月 750 700 530 50%
30 陕西省(西安) 460 410 350




31 甘肃省(兰州) 470 420 350




32 青海省(西宁) 500 450 350 6-9月 750 700 530 50%
33 宁夏(银川) 470 420 350




34 新疆(乌鲁木齐) 480 43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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