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阳江校区差旅费管理补充暂行办法
校区管办〔2024〕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阳江校区差旅费管理,根据《广东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务〔2018〕8号)、《广东海洋大学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校财务〔2021〕13号)有关规定,参照阳江市政府差旅管理办法,结合阳江校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阳江校区教职工因公临时到阳江市常驻地(含江城区、东城镇)以外区域和往返湛江市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在阳江市常驻地以内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等。
第三条 在阳江市(含常驻地)公务出差乘坐公交车以及乘坐网约车和出租车等社会化租赁车辆出行的,凭票实报;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按50元/次·人定额包干。
第四条 到阳江市常驻地以外区域公务出差10天以内(含)的,按50元/天·人发放市内交通补贴,10天以上的,超过10天的部分按20元/天·人发放交通补贴,最高限额600元/人。
第五条 到阳江市常驻地以外区域公务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80元/天·人发放。
第六条 阳江校区工作人员回湛江校区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会议或重要活动按以下标准报销:
1.交通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凭票实报;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按附件定额标准报销。
2.住宿费。住所地在湛江的人员回自己住所或在学校招待所住宿,不报销住宿费,住所地在不在湛江的人员原则上在学校招待所住宿,确需在外住宿的,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
3.差旅补助。仅发放在途差旅补助,标准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上述差旅费的报销须提供学校印发的会议通知等必要的证明文件;广东海洋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委派到阳江校区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人员)首次差旅费,凭学校任命文件报销单程差旅费,发放在途差旅补助。
第八条 常住地在湛江的人员因公到湛江校区和湛江市区内办理其他业务,按第六条标准报销;常住地在湛江的人员因公到湛江市区以外办理其他业务,以及常住地不在湛江的人员因公到湛江办理其他业务,按正常差旅报销。
第九条 湛江市内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院士)每人每天530元、正高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校委派人员不报销市内住宿费。受学校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回湛江校区办理业务,差旅费一般由邀请单位负责。
第十条 委派人员每月给予1次探亲差旅费报销,当年内探亲次数可累计使用;探亲差旅费报销按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从阳江到广东省内其他地区出差,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按附件定额标准包干。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广东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阳江校区管理办公室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省内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
序号 | 目的地 | 包干标准(元/人·次) |
1 | 阳江市内 | 50 |
2 | 茂名市 | 150 |
3 | 云浮市 | 190 |
4 | 江门市 | 200 |
5 | 中山市 | 240 |
6 | 佛山市 | 240 |
7 | 珠海市 | 250 |
8 | 湛江市 | 260 |
9 | 肇庆市 | 280 |
10 | 广州市 | 300 |
11 | 东莞市 | 330 |
12 | 清远市 | 340 |
13 | 深圳市 | 370 |
14 | 惠州市 | 400 |
15 | 河源市 | 490 |
16 | 韶关市 | 520 |
17 | 汕尾市 | 530 |
18 | 揭阳市 | 680 |
19 | 梅州市 | 720 |
20 | 潮州市 | 720 |
21 | 汕头市 | 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