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校资产〔2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资函〔2015〕43号)、《关于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预〔2016〕401号)以及《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资产〔201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各项经费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种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无形资产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土地、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执行。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社会服务事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制订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和指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
(三)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四)负责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文件给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后,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手续。
第八条 产业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业务,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出租人职责,并向学校报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情况。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科技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水生生物博物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产业管理办公室作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称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分别为: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二)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教辅单位(部门)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出租出借事项。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各后勤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信息资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
(六)水生生物博物馆负责馆藏标本等物品出租出借事项。
(七)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各类商铺的出租出借日常管理及归口负责场地的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停车位由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归口产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出租出借工作审核。
(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自身及校有产业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助归口管理范围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做好本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工作;
(二)负责受理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申报审核;
(三)负责对归口管理范围内已通过审核的出租出借事项形成报批材料,向学校产业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
(四)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二)对本单位(部门)拟出租出借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单位部门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附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或单位部门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建立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台账,列明出租出借项目批准部门、批准时间、出租出借时间、租金、合同编号、租户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及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1式3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进行严格论证,附相关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向产业管理办公室申报。
产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报批材料进行汇总、统计、审核,拟定向广东省教育厅申报的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书面请示,形成向广东省教育厅报送的完整报批材料并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批材料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单位(部门)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必须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交易结果文件和合同副本等资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产业管理办公室,由产业管理办公室统一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单位(部门)出借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仪器设备原值单价或批量10万以上的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仪器设备原值单价或批量不足10万的,由借出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做好仪器设备出租出借台账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产业管理办公室将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情况统计、汇总形成向广东省教育厅报送的书面材料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依据各自职能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或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五)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