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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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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校财务   时间:2023-10-27   点击数:

广东海洋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校财务〔2018〕10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和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及《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83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议举办单位(部门)应当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注重会议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会议支出。经费来源包括:财政专项经费、公用经费、创收经费、科研经费以及其他经费中预算安排的会议费。

第四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会议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计划,并单独列示。细化会议费预算,按标准编制会议费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五条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建立以分管业务为基础的经费分级审批。

第六条 会期期限及人数限制

(一)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二)各类会议的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

(三)会议工作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议代表的15%。会期超过规定天数及规模超过申报人数的,事前需报分(主)管校级领导批准。

(四)参会代表以外地人员为主的,可适当安排会议报到和返程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报到和返程天数适用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

第七条 会议场所

(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校内的会议场所召开,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二)确需在校外召开的会议,应当遵循有利于会议工作部署和就近原则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定点会议场所有关事项按照《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粤财行〔2016〕241号)执行(http://meeting.mof.gov.cn/),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三)各类会议均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八条 会议费支出预算范围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二)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回本单位报销。

(三)受邀与会的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需学校承担其路途差旅或劳务报酬的,报分管校级领导批准,其费用不纳入综合定额。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80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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