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学校将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政策,结合物价变动情况,不定期对会议费综合定额进行调整。
第十条 会议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部门)在其部门预算的项目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和摊派。
任何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参加省直单位举办的要求参会人员食宿、场租等费用自理的会议,但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等差旅费支出除外。
第十一条 会议费的审批与结算
(一)会议费的审批
根据会议经费的性质,按照“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举办会议需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填写《会议费预算审批表》(附件1),并在会前借款或会后报销时将《会议费预算审批表》原件1份送财务处。经费审批权限执行《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暂行办法》。
(二)会议费的结算
1.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和批准文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会议费开支内容。
2.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制度,不得拆分,会议结束后一般应在30日内,由经办人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3.会议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脑打印的税票等电子结算票据,以及手续完备的《会议费结算单》(附件2)。
4.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禁止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
各单位(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部门)或学校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会议年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部门)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管理职责
(一)各会议举办单位(部门)负责会议预算申报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
(二)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各分管业务的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预算。
(三)财务部门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各会议举办单位(部门)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部门)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承办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年会等类型会议,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按主办方举办本次会议的规定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办理。
使用科研经费召开的会议,按其项目所属类别,遵照其专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各单位(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2.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4.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5.是否向下属机构转嫁、摊派会议费;
6.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法依规对有关经办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以责令改正,追回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第十条规定履行调整审批程序,擅自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等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务〔2013〕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会议费预算审批表
2.会议费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