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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潘博   时间:2024-04-28   点击数:

广东海洋大学“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自2022年起批准资助的各级要求实施“包干制”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若批准资助的主管部门有专项“包干制”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提交学校科技处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不再划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经费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项目绩效、管理费与资源使用费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采集数据、翻译资料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绩效: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并发放,发放对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参与项目情况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支出比例要求的,按照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绩效考核工作,提交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果等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评、函评等形式进行考核,最后以考核小组意见与结论作为绩效发放的依据。

项目执行超过10个月,方可开始发放绩效。绩效每年度发放一次,项目验收结题前发放绩效额度不得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70%,在结题验收通过后的6个月内必须支付结清。

(五)管理费与资源使用费支出:管理费与资源使用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提取要求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跨境港澳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可按照港澳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如下:

(一)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二)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四)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六)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七)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八)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九)不得列支基建费。

(十)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三章  决算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支出使用情况,经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国家、学校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将对包干制项目及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经费执行情况的跟踪与评估,其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结余经费使用与后续支持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海洋大学“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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