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阳江校区资金支出审批授权实施细则
校财务〔2021〕14号
为规范阳江校区财务收支行为,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落实经济责任制。根据《广东海洋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阳江校区(以下简称校区)财务核算和管理的全部资金支出。
第二条 校区资金支出审批工作接受学校内外监察、审计与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校区资金支出审批授权所指的单位(部门/学院)和负责人由学校文件指定。
第四条 校区资金支出审批负责人责任、资金支出程序、规范性要求及罚则等均遵照学校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资金授权审批权限
校区预算包干经费单项或一次性开支5万元以下,由单位(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批;5万元至20万元的支出,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委员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支出,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的支出,报管委会主任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支出,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学校各类专项经费(含校内外)二次分配至单位(学院)的项目经费单项或一次性开支5万元以下,由单位(学院)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至10万元的支出,经单位(学院)/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经单位(学院)/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委员审批;30万元以上的支出,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基建工程及维修改造项目单项或一次性开支金额10万元以下,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10万元至30万元,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委员审批;30万元至100万元,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100万元至300万元,报管委会主任审批;300万元以上,报学校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校外科研经费审批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主管单位要求执行,具体授权额度及审批负责人详见校区资金审批权限简表
负责人经办支出按审批权限报上一级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阳江校区资金审批权限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