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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作者: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编辑: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审核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时间:2025-10-27 15:31:20  浏览:

根据学校《广东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东海洋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海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本方法依据并遵从广东海洋大学文件,是对学校各有关文件操作细节上的补充,不复述或改变学校文件的原则和定义。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范围内进行涉及仪器设备活动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学校各有关文件和本办法。

本方法中的“仪器设备”,指在本中心管辖下的所有仪器,包括单件100元以上的玻璃仪器。

制订本办法的基本目的:维护仪器管理和使用秩序,最大限度的满足基本需要,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一、管理体制

1、仪器设备的管理,由实验中心统一领导,各室实验技术人员(责任人)具体实施。凡已定位的仪器设备,未经实验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告知设备管理员的,一律不得擅自重新定位。

2、仪器设备的管理分类和管理人及其职责:

第一类:各实验室专用仪器:专用仪器指在本室课程需要,除个别情况外,其它课程一般不需使用的仪器。专用仪器定位至各室,各室专用仪器的管理人为各室实验技术人员,并配备《设备档案与使用记录本》《实验教学工作记录簿》《仪器设备借还登记簿》,实验教学工作后使用者和实验管理员需在表格上登记签名。若无特别指定,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实验技术人员的分室,高职称的为第一责任人。在规定程序下,各责任人对仪器设备同时具有使用、指导学生使用、在本室内具体定位、定期检查、维护、申请报修、报废、申请购置等管理权力和责任。

第二类:大型仪器、通用仪器、储备仪器。通用仪器指多课程或科研实验共用仪器。大型仪器指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储备仪器指准备补充到各实验室或教学暂不使用的仪器。本类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负责人直接定位,并交由设备管理员进行定位监督。大型仪器由实验中心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通用和储备仪器由设备管理员或实验中心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通用仪器的使用和维护等,由实验中心负责人指定人员和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储备仪器应尽量少,以最大限度的提高仪器使用效益。

二、仪器设备的使用

1、使用者需先熟悉仪器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2、初次使用者需在专门人员指导下使用。非初次使用者,需在管理人员授权下使用。

3、使用者必须保证人员安全和保证仪器设备运行安全。

4、仪器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

5、仪器设备需在使用者监视下运行,大型精密仪器及电热、微波、超声波、易爆及其它可能会发生危险的仪器,使用者更必须充分保证监视的有效性。

6、使用者对使用仪器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必须保障仪器运行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7、非教学需要使用仪器者,使用人需在征得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

8、使用大型仪器前,需与该设备仪器管理员预约,由管理员确定使用时间。校外人员还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再按前述程序进行。

9、使用仪器前后,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并填写使用记录。

10、使用仪器过程中,如仪器发生故障,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和教学用的单台(唯一)仪器,使用者必须及时处理并做维护维修记录,对无法处理的,应向管理员通报,大型精密仪器发生故障,还须同时向实验中心负责人报告。

11、使用人认为仪器已损坏的,须及时书写损坏原因及仪器状态,经管理员鉴定后,由管理员出具签名书面报告,报实验中心负责人,以便组织维修或确认报废。

12、仪器损坏分为四类:a.自然损坏(如使用寿命原因等);b.非人为控制损坏(如外部电路故障等);c.过失损坏(如没遵守操作规程等);d.故意损坏。对于第1、2类,使用者须书面说明,管理人确认签名,报实验中心负责人。对于第3类,管理人需对使用人按《广东海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征收损坏赔偿金,并上缴到实验中心。对于第四类,管理人须向实验中心负责人报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三、仪器设备的借用

1、各实验室之间专用仪器设备的相互借用,由各室责任人协商,借用人需将签名借用申请交付给借出人,同时在仪器借还登记本上完成相关记录,有利于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

2、院内教师借用各室专用仪器(指借离该分室)时,需出具签名借条并经该实验室责任人同意,借用申请上应写明借用起止日期,同时在仪器借还登记本上完成相关记录;借用时间超过十天的,需经实验中心负责人同意。

3、院外教师借用仪器,需提出书面申请,该教师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实验中心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批示处理。

4、院外学生不能直接借用仪器。院内学生因毕业实验需要借用仪器,并在实验中心范围内使用时,需出具指导教师签名的借条,并经实验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时在仪器借还登记本上完成相关记录。指导教师需加强对学生使用仪器的教育,并对学生借用的仪器负责。应届毕业生和指导教师办理仪器交还手续,不得迟于毕业论文答辩前一周。

5、通用、储备仪器设备的借用,都需经实验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设备管理员,借条交付设备管理员。大型仪器不得借出。

6、任何人借用仪器交回给实验员时,均需向实验员说明借用期间的设备运行情况及最后设备完好状态,实验员视仪器状态,有权向借用人索要相应的书面说明。

7、凡未经许可擅自取走仪器设备者,未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不得再次借用仪器设备。借用期已满仍未归还仪器者,借出人应负责追回,追不回时需将原因书面向实验中心负责人报告,并参照损坏或丢失的处理办法,提出处置建议。一般不允许逾期无故不归还仪器者再次借用仪器。

8、借用仪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参照“二、11”条办理外,再按学校有关文件进行赔偿或其它处置。

9、借出借用仪器,应以不影响实验教学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