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校财务〔2019〕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落实经济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O00〕14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O11〕2号)和《广东海洋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校财务〔20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核算和管理的全部资金支出。
第三条 学校资金支出审批工作接受校内外监察、审计与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批负责人与责任
第四条 按照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授权、分类管理、限额审批以及各级负责人“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资金支出按项目预算属性确定审批权责,具体分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学院、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等级次审批。其中:
(一)预算内常规性支出的审批:
1.书记、校长相互交叉审批;副职校领导支出由校长审批。
2.单位负责人、学院书记/院长(以下简称学院负责人)支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 超本单位/学院审批权限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1)使用学校预算直接下达至单位/学院的经费,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使用归口职能部门二次分配至单位/学院的经费(含校内外各类专项资金),10万元以内报对应归口职能部门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支出,经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单位/学院的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的支出,经上述程序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 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联签事项,两位校领导为同一人的,须报校长审批。
(二)使用跨部门经费,由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各归口职能部门是学校各类专项经费(包括年度预算和其他校内外各类专项预算经费)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归口管理各项经费的审批责任人。
归口职能部门对学校各类专项预算经费,包括校内外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学科建设、引进人才等专项资金,负有资金配置、使用管理、运作调控、绩效评价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监督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学院审批负责人对本单位/学院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对本单位/学院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使用效益负责;对本单位/学院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专项项目(含科研)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 实行项目制管理(一事一议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负责人。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审批权限等同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的支出,在授权审批权限内由所在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对自己所负责项目的经费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负责人出差在外,单位发生应急款项收支,可以书面委托副职代理行使其审批职权(报财务处备案),被授权人对审批事项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授权人负连带责任。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收回授权并作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九条 审批负责人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明知被审批事项不符合规定仍审批,因审批不当或越权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财务处审核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以及是否超出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数据是否准确;
(三)业务审批流程是否完整;
(四)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规定;
(五)会计人员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会计人员在审核已经审批的财务收支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依法依规退回并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财务处可移交学校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第三章 资金支出审批程序与内容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二)归口职能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三)分管校领导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四)各项资金支出在完成审批手续后,财务处应考虑学校资金状况和资金运作的需要,必要时可以对支出方式、支出时间等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经济业务的审批
(一)学校预算机动经费由校长审批。
(二)由归口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审批的经济事项:
1.按政策例行发放的工资性支出、津贴补贴以及职工探亲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社保缴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等人员经费支出,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加盖人事处公章(省财政统发工资以银行入账单为依据)。
2.学校按政策例行发放的学生生活补贴、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由归口职能部门(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审批。
3.托收承付的邮电费由校长办公室审批。
4.按规定上缴的工会经费等;按规定转拨到校工会的工会经费由校工会负责人审批。
5.学校每月代扣代缴税金、公积金;按规定上缴的教育收费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6.学校每月支付(银行划扣)的水电费,由后勤集团负责人审批。
7.报销公费医疗费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由校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8.代管经费的资金支付审批由受托单位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委托单位的审批权限审批。
9.创收经费及发展基金支出,应符合学校创收分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经学院/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授权审批限额50%的部分,由负责人审批。
(三)职工集体福利性质费用和工会经费支出由校工会审批,超过审批限额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各项专用基金的开支由管理该项业务的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批,超过审批限额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专项经费审批:
1.设备购置和设备仪器维修及实验耗材经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当该项经费划分到单位/学院的,则由单位/学院负责人按权限审批。
使用学院(研究所、中心)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凡属于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需集中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支出,经学院(研究所、中心)管理层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学院(研究所、中心)负责人按权限审批。
2.学校基础设施、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水电维修、绿化及改造工程等维修经费及零星工程费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3.图书馆购置图书、期刊的费用由图书馆负责人审批;各单位利用本单位经费购置图书、期刊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由本单位保管使用的,在本单位办理验收手续;交图书馆管理的,办理学校图书验收手续。科研项目因研究需要购置图书,列项目费用支出,由项目组保管使用。
4.按后勤承包协议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下拨到后勤集团的承包经费由各后勤实体负责人审批后报后勤集团负责人签批。
(六)科研经费审批
校外科研经费审批按《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技〔2017〕6号)和《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科技〔2018〕4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资金审批程序,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立项,其预结算经审核后,支付基建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
(一)一般审批程序:
(二)校领导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金支出程序:
第十四条 捐赠经费审批
凡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应严格按《广东海洋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校〔2019〕20号)及相关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必须经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科学论证、集体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校内资金调度审批
(一)内部资金划转。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利用学校资源提供有偿服务,非独立核算单位由财务处根据提供的签批证明进行费用划转,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内部收费标准结算。
(二)学校银行账户之间的大额资金调度,由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银行贷款审批
(一)学校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关系到学校长远发展和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建设项目。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运行维持经费。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银行贷款的最终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确定学校贷款的原则;审议、批准学校关于贷款的方案;审查、评价学校贷款的使用效益。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新增贷款。
(三)银行贷款业务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为简化审批手续,需要分管校领导审批的事项,可在报销单签字审批,也可通过学校网上办公系统(OA)提交请示件(包括报销事由、经费落实情况、支出金额等)办理审批手续,报销时须附上校领导批示意见(OA公文处理单加盖公章)等材料。同一事项如果从申请经费、借款到报销过程中,在金额和用途等方面均没有发生异动的,只需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经费使用单位提交财务处办理时须书面承诺无异动。
第四章 资金授权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包干经费(不含基建和后勤维修项目、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单项或一次性开支5万元以下,由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批;5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分管、主管财务为同一校领导的,须报校长审批(以下条款均执行此规定)。
负责人经办支出按审批权限报上一级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专项经费(含校内外)二次分配至单位(学院)/项目,单项或一次性开支5万元以下,由单位(学院)/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单位(学院)/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经单位(学院)/项目负责人、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的支出,经上述程序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负责人经办支出按审批权限报上一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校外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按《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技〔2017〕6号)和《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科技〔2018〕4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零星工程及维修改造项目单项或一次性开支5万元以下,由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批;5万元至30万元以下,由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由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由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单项或一次性开支5万元以下,由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批,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由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10万元的采购项目,须经可行性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已经审批立项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支付时,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以上的支出,经上述程序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本条款中单位/学院负责人一般指采购所使用经费的单位/学院负责人,学校另有指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已审批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资金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开支,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开支,经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开支,经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工程预算造价内涉及变更调整预算1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经上述程序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超过工程预算造价需追加投资的,金额10万元以下的开支,经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超合同事项,须另签订补充协议,办理支付时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造价10万元以下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经上述程序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财务资金支出审批:单项开支在5千元以下由财务审核员办理;5千至3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科长签批;3万元至10万元,由财务处副处长签批;1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处长或授权人签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审批人或经办人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并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致使一定数额资金流失的。
(二)滥用职权,私开银行账户,挥霍、转移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学校一定数额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学校一定数额资金的。
(四)超越职责权限,擅自动用学校一定数额资金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人员违反财政法规,非法占有、挪用学校一定数额资金的。
(六)其他造成资金流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暂行办法》(校财务〔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资金审批权限简表(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