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校财务〔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24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广东海洋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务〔202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现行《广东海洋大学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务〔2017〕5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连续两年未使用完形成的财政拨款项目结余资金;1年未动用、或超过预算规定完成时间1年形成的校内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学校或退休,项目不能继续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批复的所有资金。其中,按资金来源渠道分为财政拨款资金、非财政拨款资金;按照资金使用类别具体分为财政资金、校内预算资金(含人员经费、维持与运转性经费、校内项目经费)、校外科研项目资金、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坚持合法合规、科学分类、准确规范、公开透明、协调与预算编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是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汇总、通报、清理、收回、统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所辖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统计、通报、清理、收回和上缴。各职能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特别对重大、重点项目支出预算,要做好周密、详尽的统筹安排,制定相关措施,及时组织实施。年末及时统计、清理结余资金,报财务部收回学校。
第七条 学校各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依据财务制度统筹管理本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做好规划,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盘活存量。年末及时统计、清理结余资金,报财务部收回学校。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结转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控制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须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合理安排分年度的资金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须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采取措施加快执行进度。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资金执行序时进度的要求,每年6月、9月、10月、11月底,原则上预算资金执行进度应分别达到50%、75%、83%、92%。每年6月起,学校按月/季度将对预算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考核,并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考核结果与单位、部门绩效奖惩挂钩。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须做好资金的支出计划,控制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盘活存量。学校将定期核查各单位、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存量资金将作为单位、部门绩效评价的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执行与经费安排挂钩的机制。除特殊原因外,学校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原则上适当压减其预算总额。
第四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拨款(含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及《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省财政厅有关年度年终省级单位预算结转结余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校内预算资金(含人员经费、维持与运转性经费、校内项目经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以下分类管理:
(一)人员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当年预算未用完的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
(二)维持与运转性经费中除归口职能部门二次转拨项目以外,逐步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当年预算未用完的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
(三)校内项目经费:除基建、后勤维修项目外,由学校自主设立或资助的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3年,项目合同预算约定完成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校内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如下:
1.校内项目资金自下拨之日始结转2或3年/次。
2.校内项目结题的结余资金;原则上2年内校内项目不能继续执行未使用完毕的资金;1年未动用或超过预算规定完成时间1年形成的校内结余资金由归口职能部门统一清理,报财务部收回学校统筹。
3.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研究生培养费等人才培养配套经费的结转和结余按归口职能部门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校外科研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国家、省级、学校专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其中,因项目终止、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资金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的验收意见或要求,及时、足额向学校申请返还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经营及服务性收支结转和结余资金按合同、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归口职能部门报经项目立项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填写《预算项目资金重新安排申请表》(附件),提交财务部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八条 个别项目因客观原因,造成预算资金执行进度无法达到预期的,除基本建设项目外,归口职能部门应组织相关项目负责人提出专项经费调整方案,填写《预算项目资金重新安排申请表》(附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须在每年11月前完成本单位、部门结余资金的清理,项目资金仍未执行完毕的,报财务部收回,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财务部统计、汇总项目结余资金,根据国家、省厅、学校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财务校领导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归口职能部门。重大、重点项目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处理报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财务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结转资金情况,并结合相关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因故未结清的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待以后年度往来款结清后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离、辞职、被解聘、退休等情况离开学校,不再参与校内项目业务活动,其项目预算资金余额视为结余资金,由人力资源部、归口职能部门清理并提交财务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海洋大学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务〔2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预算项目资金重新安排申请表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年度预算项目资金重新安排申请表